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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几次】苏州:关于申报2023年社会保障缴费工资的常见问题,1点通!

时间:2023-04-18 00:54: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上述资料都要上传。点击“确认提交”系统提示“业务成功”,意味着单位今年完成了基数申报业务。 12、用人单位在线申报完成后发现数据填写错误怎么办?

答:单位申报后可在省人社网办服务大厅“单位中心”——“单位办件”中查询完成情况,如发现数据填报有误,同一月度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即行锁定不可调整。请广大用人单位及时核对申报情况,确保申报工作的规范性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十三、用人单位通过“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模块调整缴费基数,是否还需要进行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答:“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模块,主要用于平时对部分职工调整缴费基数。而此次年度基数申报单位需通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申报,该模块是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唯一通道。如通过“缴费基数调整(上调)”功能申报年度基数的,会被视为未申报,请用人单位及时通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重新上传申报。

十四、基数申报后,什么时间启用新基数?

答:1.用人单位在2023年1月11日至2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2月份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2.在2月份结算后至3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3月7日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2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十五、1月份发现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已按新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是否还需申报?

答:根据《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因此无论单位是否申报,2023年1月起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4494元系统自动调整到下限,并非表示您单位已完成申报工作,单位仍需按要求进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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