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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担保的债权】抵押债券在破产程序外偿还的类型化分析

时间:2023-04-15 11:51: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辩权或提前/加速到期条款的,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并要求清偿。

综合上述主债务人或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向未进入程序的担保人或主债务人行权,当债权人先行通过破产程序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处受偿后,在破产程序外仅可就未获清偿部分向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由于破产程序的清偿率往往无法达到百分之百,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往往设置“债转股”、“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权益性偿债安排,较难以直接识别清偿率。因此如何判断债权人先行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范围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点,本系列文章亦将在后续文章中就这一问题予以探讨。

三、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均进入破产程序

在该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但根据禁止超额受偿原则,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处受偿的总和,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

结合上述第一部分“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和第二部分“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不难看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内外受偿的核心原因是主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内外并存而需要衔接,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受偿的核心是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所涉两个破产程序中受偿本身已经在前述讨论框架内,本文就此不作进一步探讨。

根据以上梳理,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外受偿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主张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2)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主张保证债权并受偿;(3)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并受偿。就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均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在两个破产程序分别受偿,但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我们将在后续的几篇文章中,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予以逐一分析,并就重整程序内外衔接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


1. “有担保债权”并非我国破产法之法定概念。我国民法同时规定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前者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提供的担保,通常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后者是以第三人信用提供的担保,即保证。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破产法上通常将该类债权称之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而对由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债权,债权人虽然可以在破产程序外向第三人求偿,但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该类债权人系普通债权人,故破产法中并无专门的名词指代该类债权。本文的研究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由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债权均有所涉及,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两类债权统称为“有担保债权”。

2.《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优先债权”,一般指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可分为意定优先债权和法定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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