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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申报】阳县市门头牌(招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时间:2023-04-14 11:42: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

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要求。

第八条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向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对残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和拆除,门头牌匾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搬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未履行拆除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门头牌匾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ND——

(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使用)

来源:洋县城管

编辑:代松林 责编:何 龙

总编:张志刚 监制: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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