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制度,落实政策支持、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承诺,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激励制度,加强经费使用过程监管,明确经费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研究取得预期成效,争取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高质量教学成果。
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控,适时组织抽查,督促高校落实项目管理监控责任,推动项目团队按计划推进研究工作。对在项目管理监控、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高校,将视情况减少申报限额直至暂停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后,省级教研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方向和主体内容。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调整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等关键事项的,由项目承担高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不接受项目结题工作开始后的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教研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项:
(一)立项后半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擅自调整研究方向、主体内容和项目组成员等关键事项。
(三)项目研究时间超期1年。
(四)两次未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自撤项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教研项目。对于被撤销项目的承担高校,省教育厅将等额核减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
第五章 结 题
第十八条 坚持从严结题,突出应用实效。省级教研项目申请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
(二)能够反映和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
(三)课题研究应重视改革创新的实践效果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理论结合实际,注重科学性和实践性,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显著成效。
(四)成果应有创新、有特色,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杜绝唯论文倾向,认可多样化成果。省级教研项目成果的形式可是论文、专著、教材、综合研究报告、教学质量成果的一种,内涵必须与项目主题高度相关。申请结题应具备属于项目核心成员(一般项目排名前3、重大项目排名前5位)的研究成果。基本要求为:
(一)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提供文章最终成果(可凭编辑部录用通知先结题后发表,延后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项目应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教研论文,一般项目应在本科高校学报或省级教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主办的CN刊物发表1篇教研论文。
(二)成果形式为专著、教材的,应提供书稿最终成果(可凭出版社合同协议先结题后出版,延后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成果形式为综合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是教学综合改革制度及实施成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实施成效、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及实施成效、教育教学决策咨询报告等。重大项目结题主要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可申请直接结题;一般项目应被同类高校借鉴采用,并经省教育厅组织鉴定对本科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四)成果形式为教学质量成果的,应是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或认可的教学成果、专业、课程、教材、中心、基地、竞赛获奖等。重大项目应获得1项国家级成果或2项省级成果,一般项目应获得1项省级成果。
第二十条 省级教研项目因客观原因需申请延期结题的,由项目承担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延期。原则上只可申请延期结题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二)未能完成研究计划,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三)结题成果与项目主题内涵不相关。
(四)结题成果产生时间与项目研究周期不符。
首次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限期1年内整改完善,参与下一次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结题条件组织结题,并根据省级教研项目结题成果质量,择优推荐一批典型案例编入“福建省本科高校教育教学研究典型案例库”,充分发挥优质成果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前尚未结题的福建省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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