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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认证申报】九律说消费|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产品入市2关

时间:2023-04-11 17:49: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可以说,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相对温和,企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选择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认证,也可以不进行部分认证。当然认证也很好。例如,如果你经常在广告中听到ISO9001质量管理系统认证,听起来会很有力。但是,对于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等强制性认证,还是要做一下的。

图片来源于Pixabay @michelprado 基于Pixabay License使用

监督检查制度则彰显了行政管理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者不能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当然,《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监督检查范围也有所限制,以免劳民伤财。

《产品质量法》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如果检查出有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改革前的“工商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所以,如果生产、销售者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以求清白。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人要脸、树要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告制度,也给予生产销售者以会心一击。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至于宋老板作为生产、销售者,需要注意的具体风险点,请期待《顾律话知产·顾律说消费》接下来的文章。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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