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文艺理论研究水平高,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前沿动态,编创及群文专业人员应具有稳定的编创、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编创、研究成果,表演专业人员应具有高超的表演才能和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在实践中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艺术业绩成果突出,获省级表彰或获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比赛奖励。
(二)创作能力强、舞台表演效果好,主创或完成的艺术作品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研究能力强,公开出版或发表与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艺术功底好,培养指导的下级专业人才取得突出业绩,或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一级编剧、一级文学创作、一级录音师、一级剪辑师、一级作曲、一级作词、一级导演(编导)、一级指挥、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一级舞台技术、一级摄影(摄像)、一级动漫游戏设计、一级演出监督、一级演奏员和靠用艺术系列的群众文化研究馆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副高级满5年。
(二)一级演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任副高级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可适当降低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社区、乡镇(村)综合文化工作站等基层单位支援帮扶工作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经历(不含各类下乡演出)。
(二)在“三区”人才工作中,单位选派到乡镇(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指导的,按到“三区”服务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或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四)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设计、制作、研究、分析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艺术、群文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中从事专业必占项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综合集体奖项只计算主创人员中的前2名;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艺术、群文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2 项,其中须有从事专业必占项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 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艺术、群文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艺术创作、艺术管理、技术保障专业类别中,现从事编剧、各类文学创作、录音、剪辑、作曲、作词、导演(编导)、指挥、舞美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舞台技术、摄影(摄像)、动漫游戏设计、演出监督、群众文化等专业人员,须达到以下17项业绩中的3项,其中(1)至(8)应至少必占1项:
(1)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以上大型剧目作品,或独立创作小戏小品节目10部以上,并由省级专业文艺院团正式演出20场以上;或完成1部作品并由国家级文艺院团演出;或完成2部大型剧本作品由国内核心期刊正式发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2部以上新创内容健康的大、中型(或5部以上小型)动漫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知名网站发行播映或公开出版。
(2)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以上长篇或8部中短篇文学作品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或文学网站连载完结文学作品,累计点击6000万以上),并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或4部长篇或15部中短篇文学作品(或文学网站连载完结文学作品,累计点击6000万以上),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翻译成外国文字公开出版;或被全国性出版社收入选集出版,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改编成其它艺术门类,并产生一定影响。
(3)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新创的2部大型剧目或5部中、小型剧目中担任导演(编导)、作曲、作词、指挥、舞美设计、动漫游戏师、演出监督等,剧目正式上演(映)20场次以上;或个人单独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0首以上或省级刊物发表20首以上歌词、歌曲,并有1首由全国性或由省级专业院团正式演唱、电视台、电台播放;或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发行个人作品专辑2部以上;或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并担任专业乐团首席指挥5年以上,全国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正能量影响力,其中至少有1部大型剧目或3部中小型剧目参加全国调演或出国、赴港、澳、台演出;或创作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2部以上,并国内知名网站上线运营;或策划、组织、协调、监督过50台以上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个人单独在《诗刊》上发表10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20首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40首,并在《诗刊》上发表2首。
(5)个人单独完成8件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篆刻作品,其作品参加由全国性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览;或有2次以上个人作品展览由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专业协会举办,其中至少有1次赴京,或出国或赴港、澳、台展览。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不占必占条者可减半)。
(7)舞台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4部以上大型剧目或完成2部大型剧目和8部以上小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专业的设计、制作和操作,大型剧目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剧(节)目各演出30场以上;或完成4个大型影剧院的舞台、灯光、音响等项目的技术改造,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运用方面处于国内领先。
(8)群众文化艺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组织策划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参加全国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次或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2次;或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申报成功为全国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1项或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2项;或组织实施国家级非遗记录工程2项以上或省级非遗记录工程项目4项以上;或主持(前2名)制定市州及以上(或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文化艺术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业务)标准、规范、规章、管理规定4项以上,其中至少2项付诸实施(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或主持完成(前2名)省级专项档案或特色档案的策划、整理项目2次,并完成结项验收(以下达部门的批复文件或结项报告为据)。
(9)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获全省专业(技能)竞赛评奖一等奖1次。
(10)个人获市厅级表彰2次。
(11)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国际大型艺术交流活动;或有2部以上作品参加国家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或有3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并在国内外和省内产生较大正能量的影响;或有1部以上新创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国际性较高影响力的动漫游戏展览会或电影电视节;或有2部以上新创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全国性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或有3部以上新创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参加省级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并在国内外和省内产生较大正能量的影响。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并正式出版(须正式印刷发行)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个人作品集1部。
(14)担任本专业全国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评委2次;或本专业省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评委4次。
(15)培养指导本单位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表彰奖励1次。
(16)担任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2.艺术表演专业类别中,演员、演奏员须达到以下15项业绩中的3项,其中(1)至(3)中应至少必占1项;
(1)在1部大型或3部中型剧目(电影、电视剧)中担任领衔主演、领衔主奏;或在3部以上大型剧目(电影、电视剧)中担任A角主演、第一主奏;或在8部折子戏中任主演,正式上演(映)累计30场次以上(以节目单和本单位演出证明为据),其中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剧目或折子戏参加全国调演(演出)或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演出;或担任30场次省级以上大型文艺晚会(艺术活动)的独唱、独舞、独奏、主持人等。
(2)举办由本院(团)或上级主管部门、专业协会安排的个人专场演出2次以上,其专业水平达到省内领先。
(3)群众文化艺术人才,完成辅导创作作品30件以上,培训群众文化艺术人才达400人次以上;或负责组织策划市厅级重大艺术节庆活动2次以上或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并担任主要演员或演奏员。
(4)在30场次以上的大型交响音乐会中担任主要乐器的首席演奏员或独奏。
(5)作为领衔主演的剧目或个人,获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6)个人获市厅级表彰2次。
(7)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由省级以上剧团正式上演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大型剧目、大型管弦乐作品(改编或移植作者前两名)。
(9)正式出版发行个人演出专辑1部;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的艺术成果由中央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2次或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专题播放4次。
(10)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编写专业教材1部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印发使用(含用于本院、团教学)。
(11)担任本专业全国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评委2次;或本专业省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专业比赛评委4次。
(12)作为主演、首席(独奏)或主要演员、领奏,有1部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国际大型艺术交流活动;或有2部作品参加国家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或有3部作品(至少1部新创作品)参加省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并在国内外和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13)培养指导本单位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表彰奖励1次。
(14)担任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二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科技奖励、项目课题、专业竞赛奖、专利等可累计计算,其他业绩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副高级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文艺理论研究水平较高,比较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编创及群文专业人员应具有较稳定的编创、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编创、研究成果,表演专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表演技巧和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具有较高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创作了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艺术业绩成果较突出,获市厅级表彰或获市厅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比赛奖励。
(二)创作能力较强、舞台表演效果较好,主创或完成的艺术作品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研究能力较强,公开出版或发表与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艺术功底较好,培养或指导的下一级专业人员取得较好业绩。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二级编剧、二级文学创作、二级录音师、二级剪辑师、二级作曲、二级作词、二级导演(编导)、二级指挥、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二级舞台技术、二级摄影(摄像)、二级动漫游戏设计、二级演出监督、二级演奏员和靠用艺术系列的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任中级满5年。
(二)二级演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任中级满5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可适当降低工作年限要求。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代表性作品等。(代表作包括: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动漫游戏、文学创作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社区、乡镇(村)综合文化工作站等基层单位支援帮扶工作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经历(不含各类下乡演出)。
(二)在“三区”人才工作中,单位选派到乡镇(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指导的,按到“三区”服务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或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四)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制作、研究、分析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综合集体奖项只计算主创人员中的前3名;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艺术、群文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级艺术、群文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中从事专业必占项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 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
4.其他。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须有从事专业必占项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艺术创作、艺术管理、技术保障专业类别中,现从事编剧、各类文学创作、录音、剪辑、作曲、作词、导演(编导)、指挥、舞美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舞台技术、摄影(摄像)、动漫游戏设计、演出监督、群众文化等专业人员,须达到以下18项业绩中的3项,其中(1)至(7)条应至少必占1条;
(1)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2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剧目作品,或独立创作小戏小品节目5部以上,并由省级专业文艺院团正式演出20场以上,或拍成影视片公开播放;或有1部大型或3部中小型剧本在国内核心期刊正式发表;或完成1部新创内容健康的大、中型动漫作品,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创作内容健康的3部以上小型动漫作品,并公开出版、发行播映。
(2)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1部以上长篇或5部中短篇文学作品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或由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或文学网站连载完结文学作品,累计点击4000万以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或2部长篇或10部中短篇文学作品(或文学网站连载完结文学作品,累计点击4000万以上),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
(3)作为第一完成人(含大型剧目导演、编导、作曲、指挥、舞美设计的前2名完成人),在2部大型剧目或5部中、小型剧目中担任导演(编导)、作曲、作词、指挥、舞美设计、动漫游戏师、演出监督等,剧目正式上演(映)20场次以上;或个人单独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5首以上或省级刊物发表10首以上歌词、歌曲,并有1首由全国性或2首由省级专业院团正式演唱、电视台、电台播放;或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发行个人作品专辑1部;或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并担任专业乐团首席指挥3年以上,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正能量影响力;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创作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1部以上,并在国内知名网站上线运营;或策划、组织、协调、监督过30台以上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4)个人单独在《诗刊》上发表5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0首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20首,并在《诗刊》上发表1首。
(5)个人单独完成4件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篆刻作品,其作品参加由全国性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览;或有2次个人作品展览由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专业协会举办;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5幅作品,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20幅作品。
(6)舞台技术人员作为主持或主要负责人,完成2部以上大型剧目的舞台装置,或完成了2个大型影剧院的舞台、灯光、音响等项目的技术改造,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运用方面处于省内领先。电影放映人员必须能够独立安装、调试维修各类放映设备,连续安装放映500场以上,并培训10名以上放映人员。
(7)群众文化艺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组织策划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参加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次或市厅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2次;或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申报成功为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1项或市厅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2项;或组织实施国家级非遗记录工程1项以上或省级非遗记录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或整理纸质档案1000卷或10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500小时以上(由用人单位提供整理工作证明)。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获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州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0)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有1部作品参加全国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或有2部作品参加省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并在国内外和省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或有1部新创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全国性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或有2部新创内容健康的动漫游戏作品参加省级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并在国内外和省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
(1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编写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印发使用(含用于本院、团)教学的专业教材1部。
(1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正式出版(须正式印刷发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1部。
(1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4)担任全国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评委1次;或本专业省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评委2次。
(15)培养指导本单位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委县政府以上表彰奖励1次。
(16)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7)由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本人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州本专业竞赛一等奖(前2名)2次。
(18)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2.艺术表演专业类别中,演员、演奏员须达到以下16项业绩的3项,其中(1)至(3)条中应至少占1项;
(1)在2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剧目(电影、电视剧)或5部折子戏中担任主演、或在3部以上大型剧目(电影、电视剧)、8部折子戏中担任次主演、主要配角、主要演员、主要演奏员,正式上演(映)累计30场次以上(以节目单和本单位演出证明为据);或在20场次省、市州大型文艺晚会(艺术活动)的担任主持人、独(领)唱、独(领)奏、独(领)舞等。
(2)举办由本院(团)或上级主管部门、专业协会安排的个人专场演出2次以上,其专业水平达到省内领先。
(3)群众文化艺术人才,完成辅导创作作品15件以上,培训群众文化艺术人才达200人次以上;或负责组织策划市厅级重大艺术节庆活动1次以上或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并担任主要演员或演奏员。
(4)在30场次以上的大型交响音乐会中担任首席演奏员或独奏。
(5)作为领衔主演的剧目或个人,获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州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7)作为前3名参与创作正式上演或发表的大剧本(或大型音乐作品);或作为前2名参与改编、移植了正式上演(或正式发表)的剧本。
(8)正式出版发行个人演唱专辑1部;或以本人为主完成人的艺术成果由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成专题节目播放。
(9)作为第一作者和执笔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编写专业教材1部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印发使用(含用于本院、团教学)。
(10)担任全国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比赛评委1次;或本专业省级协会以上单位组织的专业比赛评委2次。
(11)作为主演、首席(独奏)或主要演员、领奏,有1部作品参加全国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2部作品(至少1部新创作品)参加省级大型艺术活动;或有3部作品(至少1部新创作品)参加市厅级大型艺术活动。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委县政府以上表彰奖励1次。
(13)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4)由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本人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州本专业竞赛一等奖(前2名)2次。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科技奖励、项目课题、专业竞赛奖、专利等可累计计算,其他业绩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中级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省内外艺术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独立创作和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作和舞台表演经验。
(二)应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任助理级满4年。其中,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可适当降低工作年限要求。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艺术、群文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 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艺术创作、艺术管理、技术保障专业类别中,现从事编剧、各类文学创作、录音、剪辑、作曲、作词、导演(编导)、指挥、舞美设计、美术(含书法、雕塑、篆刻)、舞台技术人员、摄影(摄像)、动漫游戏设计、演出监督、群众文化等专业人员,须达到以下19项业绩中的2项:
(1)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1部中型2部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或4部小戏小品节目由专业剧团、乐团正式演出,或拍成影视片公开播放;或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在省级刊物上正式发表。
(2)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完成1部长篇或2部中短篇文学作品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或文学网站连载),或有1部中短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3)作为完成人(含剧目副导演、助理编导、作曲、指挥、舞美设计的前2名完成人),在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剧目中担任导演、编导、作曲、指挥、舞美设计、影视剧片的摄影(像)、录音等,其剧目正式上演(映)。
(4)从事动漫创作人员,作为主创(前2名),完成1部以上中小型内容健康的新创动漫游戏作品,或创作1部以上内容健康的小型动漫游戏作品,并公开出版、发行播映或上线运营;或作为主创(前5名),有1部以上内容健康的新创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国际性动漫游戏展览会或电影电视节;或有2部以上内容健康的新创动漫游戏作品参加全国性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或有3部以上内容健康的新创动漫游戏作品参加省级动漫游戏展览节会或电影电视节。
(5)个人单独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首或省级刊物上发表5首以上歌词、歌曲,并有1首由省级以上专业院团演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播放。
(6)个人单独在《诗刊》上发表2首,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5首,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0首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首。
(7)个人单独完成2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篆刻等作品,参加由省级协会举办的全省美展、全省书画展、全省摄影展;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幅作品,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8幅作品;或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等级奖。
(8)舞台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1部以上大型剧目的舞台装置,或完成2个大型影剧院的舞台、灯光、音响等项目的技术改造。电影放映人员必须能够独立安装、调试维修各类放映设备,连续安全放映300场以上。
(9)群众文化艺术人员。参与策划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参加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次或市厅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2次;或参与完成(前5名)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申报成功为全国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或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项目人员,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组织培训教学活动15次以上,培训人数累计200人次以上;或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30场以上;或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或参与完成各种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陈展大纲、设计方案,参观人数达到2000人次以上;或整理纸质档案800卷或8000件以上;或整理音像档案400小时以上(由用人单位提供整理工作证明)。
(10)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人员,独立或联合(前2名)完成大型新作品1台,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或中小型作品4台,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项,或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11)长期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人员,配合演出,独立完成大型作品5台或中小型作品10台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奖1台;或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级以上综合奖2项或市级以上综合奖3项。
(12)策划、组织、协调、监督过20台以上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
(13)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参加全国性比赛复赛1次,或参加省级技能复赛2次;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优秀奖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市州技能竞赛三等奖2次(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市州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
(14)或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国际大型艺术交流活动;或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有2部以上作品参加全国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或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有3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并在国内外和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1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专题调查报告或论文2篇;或编写经组织认定,并印发使用(包括用于本院、团)教学的专业教材1部;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独立撰写的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论文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16)作为前5名正式出版有价值的学术专著(个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正式出版了个人作品集1部。
(17)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或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18)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19)由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本人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竞赛二等奖(前2名)2次。
2.艺术表演专业类别中,演员、演奏员须达到以下12项业绩中的2项:
(1)在1部大型或3部中小型剧目(电影、电视剧)或3部折子戏中担任主要演员(主演、次主演、主要配角、领舞等)、主要演奏员,并正式演出累计20场次以上(以节目单和本单位演出证明为据),其中担任大型剧目的主演(以节目单为据),可视为2次达到本条件;或在10场次省、市州大型文艺演出中担任节目主持人、独(领)唱、独(领)奏、独(领)舞等。
(2)参加省部级科技奖比赛复赛2次;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优秀奖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获市州技能竞赛三等奖2次(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或获市州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
(3)参与创作的(前3名)剧本(或大型音乐作品)正式上演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或参与改编、移植的剧本正式上演或在省级刊物发表。
(4)正式出版发行个人演唱的唱片或专集盒带,或以本人为主完成的艺术成果由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成专题节目播放,或在线上专业视频、音频网站点击率过10万次。
(5)群众文化艺术人才完成辅导创作作品10件以上,并培训群众文化艺术人才累计100人次以上;或负责组织策划市厅级重大艺术节庆活动1次以上或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1次以上。
(6)作为主演或主要演员,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有2部以上作品(至少1部新创作品)参加市州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并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7)作为主要演奏员,有1部以上作品参加省级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有2部以上作品参加市州本专业大型艺术活动,并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专题调查报告或论文2篇;或编写经组织认定并印发使用(含用于本院、团教学)的专业教材1部;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市厅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9)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15年并任四级满4年以上的省级院团的演员、演奏员,参加本院团演出活动累计达到200场次,其中下乡(厂)演出不少于50场次(由本院团提供演出依据)。
(10)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20年并任四级满4年以上的市州、县艺术专业剧团演员、演奏员,参加本团演出活动累计达到200场次,其中下乡(厂)演出不少于150场次(由本团提供演出依据)。
(1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12)由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本人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竞赛二等奖(前2名)2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科技奖励、项目课题、获奖、专利等可累计计算,其他业绩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个人获全省专业竞赛一、二等奖,不受学历、台阶、任职年限等限制,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六)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七)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一条 获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专业竞赛奖,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关于获奖及表彰。
全国性文艺评奖: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和中宣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认定的国家级节庆活动中的文艺评奖设定的奖项为准。
国际艺术比赛:以《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文外函〔2015〕87号)文件中确定的 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
省级专业竞赛奖:指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总局等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和省文联主办设立的奖(不含各类具有商业性质比赛的评奖),此标准从2021年开始执行,之前参加的各类商业性比赛评奖,不再作为业绩条件计算。
市州专业竞赛奖:指由市州委、市州政府主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意识形态工作部门和市文联协办设立的奖(不含各类具有商业性质比赛的评奖),此标准从2021年开始执行,之前参加的各类商业性比赛评奖,不再作为业绩条件计算。
表彰奖励按照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机构公布的《保留项目目录》为准。
非本单位排演的剧目获奖(含参加各种大奖赛),须是由本单位指派并有单位书面证明及对方协作证明,其中二级演员以上人员外出演出(或创作)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三条 关于获奖的折算。
个人获奖以奖状、证书和文件上的姓名排位为据;剧目(影视剧)获省部级科技奖励,除该剧目的第一完成人(如编剧、导演、作曲、作词、舞美、灯光、摄影、剪辑、录音、领衔男女主演等)外,其他人员不得计奖。演员获奖的,为其服务并排名第一的舞美及舞台技术人员(灯、服、道、效、化)可折半计算。
戏曲演员获奖,主要伴奏人员可折半计算。其他非主奏人员4个同等奖可折1个奖。戏曲主奏人员分别是指:1、秦剧:板胡、司鼓、三弦;2、陇剧:陇胡、二胡、司鼓、琵琶(首席);3、京剧:司鼓、京胡、京二胡、月琴;4、豫剧:司鼓、板胡。
同一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多次获奖,只计算1次最高奖,不得重复计算。但不同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获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不受限制。
第五十四条 关于剧本(影视剧)折算。
3部改编或移植的剧本可按照2部新创作的剧本来折算。对于既有表演方面业绩又有创作方面业绩的专业人员,按现从事专业计算其业绩,其原从事业绩可以参照计算。
电视剧20集折算为一部电影,20集以下可累计折算,超过20集的电视剧只折算1次(准予折算的电视剧要求已领取发行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有关条件的放宽。
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的艺术院团专业人员(不含省直和兰州市艺术院团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不作学历要求。
从事30年以上戏曲演奏的主奏人员可不参加专业考核。在县剧团工作满25年的演员、演奏员可不参加专业考核。
第五十六条 文化艺术专业名词解释:
(一)大型艺术活动: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市州委宣传部、市州文广局等意识形态工作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
(二)全国美展: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的简称,是中国最高规格、最大规模的国家级美术作品展览,每5年举办一次。主办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
(三)全国性展览:指由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全国美术、书法等专业机构联合举办的体现国家水平的专业美术书法作品评选性展览。
(四)主要角色:指剧(节)目或影视剧中的领衔主演者或者处于核心地位的人物角色。
(五)主要配角:指剧(节)目或影视剧中仅次于主角的次要角色。
第五十七条 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艺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艺术系列职称评审。
第五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评价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