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备必要的建筑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基础的城市。申报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组织编制智能建造发展专项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申报城市2024年年底应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开展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
4.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好的装配式绿色农房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4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项目建设,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技术和标准研究。
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好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4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开展高层钢结构住宅配套技术体系研究。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示范应以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3、5、7)和申报书(附件2、4、6、8),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盖章报送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行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附件9、10、11随文报送)。
(二)城市试点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2、14、16)和申报书(附件13、15、17),行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三)区域试点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8、20)和申报书(附件19、21),报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申报文件2份、申报资料5份,含电子版)汇总后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出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县(区)、城市列入2023年度省级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发布。并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梳理、汇总、申报工作,严格把关,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不得参与申报。
(三)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种示范类型,纳入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奖补范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四)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871529;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0551-68150316。
附件: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2.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3.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9.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汇总表
10.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汇总表
11.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汇总表
12.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请表
13.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4.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请表
15.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6.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申请表
17.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8.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请表
19.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20.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请表
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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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