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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业保险金申报】工伤失业基数申报开始

时间:2023-04-09 01:57: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月1日至10月15日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0月份增减变动,10月15日晚8时统一核定10月份费用,10月16日至10月31日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1月份增减变动,10月31日晚8时统一核定11月份费用。

10月15日后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0月份增减变动,同时到经办窗口核定10月份费用,费用核定完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1月份增减变动,10月31日晚8时统一核定未核定单位10月份费用和11月份费用。各参保单位按照核定金额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

(十)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缴费基数补差为负数的单位补差数据对应月份已实缴的,将补差金额直接退至待转金;如补差数据对应月份有欠费的,待欠费月份实缴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将补差金额退至待转金。

(十一)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参保数据盘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务必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若信息有误,待基数申报工作完成后到柜台修改。

(十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西安市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参保单位开展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如未按时完成,将暂停办理单位增减变更业务和相关待遇。待申报完成,恢复正常。

(三)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单位须尽快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用,以保证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待遇。

(四)临柜办理请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附件及更多详情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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