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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申报破产债权】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如何确保物权或债权的实现

时间:2023-04-09 01:57: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共益债权享有优先分配权。

04融资租赁合同未到期但主张租金债权的,在承租人破产财产中并不享有绝对的优先权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对于该部分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直是实务中比较大的争议焦点。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在《民法典》出台后,被认定为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且在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法条也赋予了融资租赁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新处置思路,很多人会误认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天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上,根据最高院对司法解释的相关解读,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并未赋予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享有天然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实际上属于普通债权。仅在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办理了相关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方可以主张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对于租赁物无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办理的登记手续存在瑕疵时,出租人的租金债权优先性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

承租人事先缴纳的保证金在承租人破产时是否应当纳入破产财产,实务操作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虽然保证金已经支付给出租人,但若认定保证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承租人,则保证金应当纳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中进行分配。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出租人是否可以在保证金的范围内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若认定保证金归属于出租人,则保证金本就无需返还,更无需探讨出租人对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01保证金进入专户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主张直接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设立了保证金账户,相关保证金亦是支付到专户,原则上保证金所有权仍归属于承租人所有。但因为相关保证金是承租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专门保证金账户,且保证金账户也由融资租赁公司所实际控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02保证金未进入专户,融资租赁公司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主张保证金归收取方所有,无需返还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并未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可能和手续费、服务费一起付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一般户。这些款项很可能已经被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的还款进行了资金流转,这种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理也存在比较多的争议。按照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就未进入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优先受偿的,并不一定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423号一案中曾就保证金支付到一般户的归属问题作过认定。如果保证金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的一般账户支付,并未以封金、保证金账户或者其他专户的形式予以特定化。考虑到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又未予特定化的情况下,在债权人收取该款项后,即为债权人所有,无需向债务人返还。

当然,实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很多融资租赁公司还存在将租金债权保理化、融资租赁ABS的情况,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或有追索的保理承诺,如果一旦其中一单业务碰到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主张债权、物权的过程中更需要理顺各方的法律关系和其请求权的基础。包括债权申报主体的选择,债权申报金额,共益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分配等等。另外,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先债权、共益债权即使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因为租赁物情况复杂,也会面临诸多其他债权人的挑战,近两年我们也处理了较多的此类案件,提醒融资租赁公司在实操中应当注重各个环节的留痕和操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文:阮霭倩、李冰凌、章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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