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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申报破产债权】融资租赁承租人判决破产,抵押债务也相应停止利息吗?

时间:2023-03-11 08:20: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舒乔、戴佩阳(创作于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明确规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范围和禁止的业务或活动的同时,明确融资租赁取得、登记、收回、价值管理等业务规则,对融资租赁机构提出新的监管规定、运营要求。泰和不良债权组结合近年来在融资租赁机构服务的经验,推出了融资租赁系列法律服务产品专栏,通过法律解散、律师协助、案例再现、案例比较等方式,分享融资租赁交易架构设计、债权清算过程中的各种技巧,帮助各融资租赁机构对自身实际情况“正确用药”,写好规则,合法高效。

一、指南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经常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对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办理破产程序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法院如何承认?出租人应该如何主张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本律师将结合判决及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为您解决疑惑。

二、审判要点

《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券从破产申请收到时开始停止利息。债务人被法院判处破产清算,但作为担保人,必须对《融资租赁合同》件租金及违约金等承担担保责任,违约金由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公司的破产申请,不停止计算。

三、案例介绍

1、2012年3月26日,出租人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岳田川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同一天,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与担保人乐山电力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1条:担保的主债券。1.1担保的主债券是甲方根据与恶战天威公司签订的合合《融资租赁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券。第2条:保障担保的范围。乙方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包租、各项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券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第3条:担保方法和担保份额。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是与保定天威公司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份额由乙方承担主债券的51%。2012年3月10日,乐山电力公司发布公告,对控股子公司岳田川伟公司提供担保。2013年4月21日,乐山电力公司公布了2011年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该公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公司提供贷款的议案》。

2、2012年4月6日,对外贸易金融租赁公司决定向岳田川伟公司支付租赁物款1.64亿韩元,4月9日向岳田川伟公司、乐山电力公司和宝田川伟公司发送《租金变更通知书》,以2012年4月6日为租赁日计算各期间的租金额。

3.岳全川委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为:第一期租金1145韩元,第二期租金1200万韩元,第三期租金1192万韩元,第四期租金1192万韩元,第五期租金1192万韩元。

4、2014年9月30日,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向岳田川伟公司发送了《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岳田川伟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目下的第10期租金1192万元于2014年9月20日到期,到2014年9月到期,岳田川伟公司尽快欠下的租金。同一天,对外贸易金融租赁公司向乐山电力公司发送了《保证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主要内容是通知《融资租赁合同》个以下承租人洛田川伟公司要支付的第10期租金已经到期。岳田川伟公司仍然欠租金和利息。据《保证合同》,乐山电力公司称。

5、2014年12月17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乐民派字第1号民事判决,受理了乐山电力公司向岳田川伟公司提交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3月2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岳田川伟公司破产。

6.担保人乐山电力公司认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判决发布之日起,所有债务到期,利息不再计算,其担保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

7.一审法院认为,第《企业破产法》条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带利息的债权从收到破产申请开始停止利息,但该规定是关于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停止外债利息的规定,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项目下的违约金也不能得出从收到破产申请开始就停止计算的结论。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承认。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券从破产申请收到时开始停止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五、泰和律师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主债权范围是破产债权,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应指破产债权。因此,主要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也要停止计算。泰和律师不同意这个观点。例如,对于这篇文章:

第一。

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仅限定在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其目的在于以破产受理时点固定申报债权金额,避免造成破产申报债权的不确定性。《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以外的、基于担保产生的债权停止计息,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项下的违约金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时起是否停止计算,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担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在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保证时,应充分预判其所提供的保证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担保人自己要对债务人所应当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该违约金系持续计息的(在债务人未被裁定破产、处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第三,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未超过债务人未破产情形下其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并未加重其清偿责任。故债务人虽然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但保证人仍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且违约金并不因为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而停止计算。

综上,主债务人破产受理后,虽然申报的主债权停止计息,但保证债务不应停止计算利息。

六、客户实操建议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果出现承租人破产情形,出租人应当积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向担保人追偿债务的过程中,不因承租人破产就停止计算违约金,应当不受承租人破产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历

施乔律师:施律师执业方向为国有法律顾问与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商事诉讼,创业公司股权架构与控制权设计,基金设立与股权投资,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供应链金融架构设计与风险防范等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

戴费洋律师:戴律师执业方向为医药行政执法,不良资产清收、商事诉讼,股权与公司治理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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