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的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六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六步法和现有税法规定,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于个税汇算清缴的税法依据分析如下:
(1)免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执行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3) 不能享受免个税汇算清缴优惠政策的两种情形
但是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免个税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
第一种情况: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根据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4)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如果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让每一位农民工使用其个人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正确填写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财务每月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农民工自己承担,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第二、如果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没有让每一位农民工使用其个人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正确填写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财务每月实行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没有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其他个税由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承担,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个工程劳务项目,聘请100位农民工工作,劳务公司与100位农民工签订了用工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农民工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时间是2021年2月1日—2021年11月30日,实行日工资制,每日工资300元,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5天,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则每月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5500元,剩余每月2000元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结清。劳务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给每一位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15元,该15元由劳务公司承担。由于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用工期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工资20000元(10个月×2000),用支付明细列入成本,同时在一次性剩余工资20000元的下个月,即2022年1月份申报该农民工的个税为:300元【(75000-60000)×3%-(15×10)】。由于建筑劳务公司每月预扣预缴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了基本费用5000元,而没有扣除农民工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导致年度内多预缴个税,所以该农民工只能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其他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享受退税。但是农民工个税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担了,只要农民工不去申请退税,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无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条件:“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温馨提示如下:
第一、以上六步法的实施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必须同意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只实际发放5000-5500元工资,剩下的部分未发工资于年底放假或合同到期前一次性发放。
第二、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履行预扣预缴个税的综合所得是:农民工每月实际收到或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而不是对每月预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履行预扣预缴个税。
3、纳税申报策略三
如果建筑工地农民工必须强硬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每月如实发放其工资薪金所得,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且农民工从年初入职工作满3个月或4个月后离场。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建筑工人签订工作期限为3个月或4个月以内的临时用工书面协议,且建筑工人自纳税年度的1月1日起至新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之间,至少有二个月(实践中一般都是每年的3月份才到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因为农民工一、二月份都到在家里过春节和元宵节,所以只有3月份才到工地上上班)没有在任何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就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个税的纳税设计:
(1)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6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12月份共10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6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2)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7000元,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从3月份开始到7月份共5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工资7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自8月份开始至12月份止,劳务公司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通过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终端,对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发放的7000元月工资履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申报个税60元【(7000-5000)×3%】。这部分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
(3)如果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为每月8000元,则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只工作3月而离开的情况下:即从3月份开始到5月份共3个月的工作时间,实际发放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都是零申报个税。
(4)如果农民工在当年6月份入职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且在5月份之前没有在任何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就职或者6月份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在当年首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则月工资收入为7000元、8000元的农民工,在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工作到12月份都是零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农民工本人签订“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作薪金所得声明书”(范本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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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