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日之前对徐某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被告没有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答复原告申请内容,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被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原告再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综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徐某于2022年X月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