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针对深化企业合规改革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对构建企业合规程序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几点思考。首先,要坚持权利平等的原则。在探索过程中,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企业犯罪自然人,可以因遵守规定而受到不起诉处理。实际上,被告人以特殊身份享有法律特权。这影响了权利平等体系。其次,要从程序参与原则、刑事合规主体参与、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机关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有效参与,有助于形成切中要害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社会公众方面召开听证会邀请各领域专家教授参与对整改方案、自查报告进行纠错整改再整改;行政机关也要后续接力,对于出罪企业能够稳步发展进行保障;最后,应引入比例原则。秉持着多方参与、多方制约的程序设计理念,对检察建议模式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进行合理细化。检察建议模式应主要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应更多的用于犯罪后果危害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等需要先整改后出罪的案件。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时间条件下,争取让重点合规整改直达病灶,药到病除。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1、企业合规的立法模式可以进行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一章,进行专编模式更妥当。因为合规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审查起诉内容、审查起诉期限、不起诉适用等内容相冲突的地方。需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增加例外规定,不如单独专章开启避免“条文打架”等问题导致混乱。2、侦查、审判程序中的合规,企业合规整改既可以前移到侦查阶段,也可以延伸至审判环节。因为挽救企业的最佳时间点是在侦查环节;在进入审判、判决宣告前,企业仍处于刑事诉讼进程中,也有机会进行合规整改进而从轻处罚。考虑到审判机关保持中立的属性,审判程序中的合规整改仍应由检察机关主导。但是具体实施下来,肯定也会存在问题,仍需要不断现实探索。3、合规诉讼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诉讼程序中可以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空间。其中最关键的应该是涉案企业是否能够认罪认罚,与自然人认罪认罚的区别。其次,企业认罪认罚并不意味必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量刑建议,因为在合规阶段并不存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及意见。4、适用合规诉讼程序的刑期,不可过宽、也不应过窄。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3年以下、3年到5年、5年到7年、7到10年,梯式扩大案件适用范围,缓冲人们的接纳程度。
课上老师说过企业刑事合规领域有着很多的理论争议需要去探索,企业责任能否和个人责任相区分?如何认定单位是否有主观过错?合规出罪的正当性基础?是否应当限定适用的企业范围?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区分?如何保证合规整改到位?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谁来主导?如何开展?如何防止评估走过场?如何防止利益勾连。
我想说的是,企业合规改革是企业治理领域内的一次重要进步,是一次全新的革命,是法制化、全面化、现代化的工程。我们既要坚持理想也要认清现实任务的复杂,探索过程中,既要生成一套特定的标准,也要有融会贯通的法律理论支持。我国的企业合规的发展和国外的企业合规相比仍需要努力,但是也不能急功冒进,更应该立足实际,审慎落实开展。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