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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申报错误】奸情幼女官员提前两年出狱,4岁受害者画了“恶魔”,专家们说:“孩子的心破碎了。”

时间:2023-04-05 13:54: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按照法律相关要求执行。中国新闻周刊曾联系该监狱,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得知郭玉驰减刑提前出狱,王守莉也表示震惊,并担心这个消息会对受害方小玉一家造成冲击。“如果他们需要帮助,我还会提供帮助,但首先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小玉当年的代理律师、云南省政协常委陈维镖也称,自己通过媒体才得知郭玉驰提前出狱,“之前都不清楚,我以为还在监狱里”。

针对郭玉驰三次减刑,陈维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情理上确实无法接受,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目前并没有明确限制强奸犯减刑的规定,“如果他在监狱表现良好,即便认为这个人不适合减刑,执法机关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职责。”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也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三次减刑裁定及监狱回应来看,如果减刑申报的表现材料真实性不存在问题,关于郭玉驰的三次减刑,表面上均符合2017年前后最高法院减刑规定。

殷清利解释,目前并不存在专门针对强奸幼女类别恶劣罪犯的减刑规定。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也仅是针对强奸案件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作出的规定,即“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类似性侵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罪犯,如果限制减刑的话,需要从立法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陈维镖称。

作为政协委员,陈维镖正就特殊犯罪人员准备提案。他表示,像强奸犯这类特殊罪犯,应该在监狱里设立专门的监区,针对其进行管制和教育,以改变其错误认知;刑满释放后,还要设立一定的观察期或监视期,“确定彻底改正,不存在或极不可能犯罪的情况,才可以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殷清利则认为,关于类似郭玉驰在出狱后的观察问题,目前可以参考司法部关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制度予以行政层面的监管。但郭玉驰系刑满释放人员,其三次减刑的实施已经说明其改造较为积极、有效,如果再行实施相关的专门监测,可能也是对改造罪犯的另一种歧视。

“但同时,关于与幼儿有关的教育机构等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的诚信系统,将有前科劣迹的列入禁止名单,这样可以从源头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殷清利称。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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