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该征求意见指出。
受相关消息影响,近日多家在港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纷纷也刊文进行相关分析,指出其可提供的各类服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时发布的《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则解读称: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一般需要在境外纳税,如果海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由派出单位按月在中国申报纳税,就会双重纳税,需要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税,这也会增加工作量。但是,"可以"应该意味着不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对此,《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2019年12月6日,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正式生效。
在中国内地,第五议定书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两岸或两国税收居民取得的所得。
根据2020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最新解读,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原序言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序言说明签署《安排》的目的是发展双方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此外,该议定书还有两点主要变化:其一,第五议定书删除第四议定书中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在《安排》中增列"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适用于所有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测试",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此外,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该议定书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合资格的跨境工作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特别税务宽免,使受雇于一方的合资格教师或研究人员在另一方从事教研工作时,如有关收入已在受雇一方征税,可在另一方享有为期三年的免税待遇。
"此外,多年来不少港人都已频繁往返内地工作,即使未有长居内地,但也会作较长时间的停留。因此,港人对其在内地的税务负担非常关注。去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订明了在内地无住所个人的税务安排;今年3月再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而'有住所'的判定标准,亦得到进一步解释。总括来说,是港人可享有极为优惠的税务宽免。"2019年7月时,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其相关网志文章中解读称。"这项新措施会促进两地的人才培训、交流和科研合作,有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成为国际创科中心。"
附:
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四、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税务快讯》相关解读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