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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报飞越】人民日报称赞济南的创新。细化了税收违法“第一次有罪不罚”目录,提高了税收治理水平。

时间:2023-04-03 21:34: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副会长张连起认为,未来应促进“精准监管”与“精诚共治”有效对接。税收征管不只是税务部门的事,需要统筹协调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主体力量,构建起税收共治格局。

为推进税收共治,各地在积极探索。在山东,聊城市税务局与发改等28个部门确定52类数据共享清单,印发《聊城市税收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在重庆,大渡口区税务局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搭建了部门信息传递渠道,新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后,相关信息资料将统一传递到税务部门,企业无需再跑税务部门登记;在宁波,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税保协动”机制。

《意见》明确,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和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等内容。“随着四方面措施逐步落实到位,我国税收治理水平将迈上新台阶。”张连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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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4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年度内“首违不罚”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了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10项“首违不罚”事项。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了解到,包括税务总局公布的事项在内,山东共对24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实行一个公历年度内“首违不罚”。这也是税务部门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的一项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举措。

什么是“首违不罚”?税务总局公告中指出,“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加强对当事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

山东省税务局对“首次发生”的时间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下一个公历年度将重新计算,首次违法同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尽可能地减轻纳税人负担。

朗悦服装加工经营部成立于2020年底,财务人员李欣妍由于业务不够熟练,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小李已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做出责令限改、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李欣妍普及了相关知识,避免其再次出现类似错误。“企业刚刚成立就出现违法,实在是让我忐忑不安。还好有‘首违不罚’,给了我这样的税务小白一次改正错误、学习成长的机会。”税务部门的柔性执法方式,让李欣妍颇感温暖。

“‘首违不罚’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不知晓政策细节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企业和初次纳税人违法的原因。‘首违不罚’有利于提升执法效率,降低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

据了解,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首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有关要求,2020年7月1日,山东省税务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在法治框架下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制发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4项轻微涉税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占税收违法行为事项的44%。自2020年8月1日该政策实施以来,全省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213户次,同比增加1988户次,行政处罚次数大大减少,有效降低了遵从成本,促进了税法遵从。

附:山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5、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8、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1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4、拆本使用发票的。

1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1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1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1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1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2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22、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24、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来源:人民日报 齐鲁晚报)

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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