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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药粉专利】假药,假口罩,假阿迪达斯。四川济阳发表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典型事例

时间:2023-04-03 10:20: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块石以98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1台由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创意”牌烟机,目前尚未售出。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5条之规定,专利标注应完整的标注: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和专利号。上述产品上仅标注专利号,未标注专利权类别的行为,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8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创意”牌烟机的处理决定。

案例六:乐至县某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1月26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乐至县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乐至县某百货批发部购进5200只“飘安”牌口罩,购进价格2元/只。该批次口罩销售了3100只,退货2000只,自用100只,销售单价3 元/只,销售收入9300元。

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飘安”口罩系假冒产品。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成都市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乐至药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益安宁丸案

2020年2月21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成都市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乐至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同溢堂”益安宁丸产品包装上仅标注有“专利号:ZL200510099312.3”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19日,由成都市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配送了“同溢堂”益安宁丸2盒,目前尚未售出。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5条之规定,专利标注应完整的标注: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和专利号。上述产品上仅标注专利号,未标注专利权类别的行为,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8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同溢堂”益安宁丸的处理决定。

案例八:资阳市雁江区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0年3月6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资阳市雁江区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易记”牌烧卤王香料包装上标注有“ZL 201230453156.7”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7日从成都海霸王干杂店购进由成都可口香调味食品厂生产的“易记”牌烧卤王香料2件,购进价120元/件,并以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核查,“易记”牌烧卤王香料包装上标注的ZL201230453156.7外观专利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易记”牌烧卤王香商品,剩余25袋待售商品退回供货商的处理决定。随即,当事人将待售的25袋商品退回给了供货商。

案例九:资阳市XX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0年3月19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资阳市XX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九康鹿中药抑菌膏”包装上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002234.9”等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9日从四川XX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由鞍山中硕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九康鹿中药抑菌膏”3盒,购进价198元/盒,并以2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1盒,待售2盒,货值金额660元。经核查,该“九康鹿中药抑菌膏”的专利“201610002234.9”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尚未获得授权。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九康鹿中药抑菌膏”的处理决定。

案例十:安岳县某大药房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消痛贴膏案

2020年3月24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大药房销售的“奇正”牌消痛贴膏上标注有“本产品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810231725.6”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从四川旭天药业有限公司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盒“奇正”牌消痛贴膏,至今尚未售出。经核查,ZL 200810231725.6专利为“药粉均匀分布的药贴及其制备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条之规定,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采用中文标明“某某产品系依照某某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字样。上述产品上未标注“某某产品系依照某某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8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奇正”牌消痛贴膏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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