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时间。在这种情形下,显然不能简单的拿份经济合同敷衍证明就可以了,而应该从两方面提供举证。
(1)提供判断纳税义务时间的多种能够相互作证的业务交易证据,比如转账回单时间、合同相关条款、合同签订时间、送货单、物流单、结算单、出库单、购货方入库单等。
(2)提供证明为什么没有及时开票的合理理由及证据。比如合同纠纷原因、包含有合理解释后期开票的合同约定条款、购货方原因证明、其他不可抗力客观原因证明等。
第二,缺乏必要的官方认可内容信息
尽管官方对财税2022年第15号文件解读到“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在财税2022年第15号和国税公告2022年第6号两份文件里,并没有直截了当的提出相关内容,反而类似常规的“红字发票业务”却做了特意明确。这样厚此薄彼的刻意,显然会让人多想。
另外,“减按1%”政策属于优惠政策,财税2022年第15号文明确了有效期限,这是一项疫情期间极具时效性的优惠政策,而不是制度性政策。在政策适用上,相比侧重于业务实质的制度性政策而言,阶段性优惠政策更侧重于政策实施的有效时段区间。从这个角度看,在没有政策或官方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轻易破坏了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
因此,如果没有官方认可,仅仅通过政策文件和解读推理,大概率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和风险。一方面会变相的延长“减按1%”政策;另一方面,可能会成为开具1%增值税专用发票钻空子的漏洞。
第三,存在逾期纳税风险
存在逾期纳税风险,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当你想方设法证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前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在不打自招的承认自己有纳税逾期问题了,这样也就意味着要交滞纳金了,意味着可能有罚款了,也意味着纳税信用要减分了。
这种骚操作,往好了说叫“诚实纳税”,往坏了说就叫“聪明反被聪明误”。
说到这里,顺便回顾下逾期纳税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三点障碍,情形三缺乏稳妥的操作性,实务之中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