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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税自行申报】财税实务问题第9条(2022年8月1日)

时间:2023-04-01 00:02: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提醒营销总监个人先到税务局去办理承包者经营个人的临时税务登记或按照当地主管税务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有主管税务局确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方式,然后按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月度或季度预缴期限按时预缴,年度终了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4:防暑降温费同高温补(津)贴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

解答:

一、高温补贴属于工资

高温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岗位津贴。高温补贴只是针对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职工福利费。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补贴应“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也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所以,高温补贴是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不影响其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性,也即是说高温补贴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中提到的“福利性补贴”无关。

根据上述规定,高温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范畴,企业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税前限额扣除的计算基础;个人取得高温补贴,也应作为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海南省有特殊规定,在海南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高温补贴,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

与高温补贴相近且容易混淆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在财企〔2009〕242号文和国税函〔2009〕3号文均有明确列明,属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只能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员工收到职工福利性质的防暑降温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应与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动保护中的防暑降温支出

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在工作现场提供的防暑降温措施中包括的防暑降温支出,如现场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的冷饮、防中暑药品等,都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费支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如车间机修工的劳保手套、电工的绝缘靴等;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一定“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人人都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手套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否则,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1)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及劳保用品领用单等),可在税前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收到的劳保用品等,不属于个人收入,不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限制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员工收到的职工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应与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5:个人转让著作权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缴纳个税吗?

我想咨询一下,个人卖了一首词的著作权给到工作室,他们无法给我代扣代缴个税,现在要求我自己在税局代开发票,请问我需要缴纳的税款会在税局代开发票时都帮忙代缴吗?

解答: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转让著作权的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不限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免征增值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自然也就免征了。

二、印花税

按照2022年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通常税务局会直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三、个人所得税

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后,对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因为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以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备注栏注明由实际支付人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实际支付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提问描述的工作室说“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62号公告第一条办理(即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您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无法为您征收个人所得税,您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问题6:企业所得税报表更正后数据差异大,税局会核查吗?

解答:

现在税务局使用金税系统,对于异常的数据就可能自动触发税务风险预警。

如果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期更正的数据差异大,都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税务人员或金税系统关注是必然的。

如果更正的结果是需要退税的,比如5年内追补扣除的,按照规定是需要进行专项申报,税务局需要严格复核并按照内部规定的控制程序后,企业才能申请退税;如果更正的结果是企业需要补税的,金税系统会自动计算滞纳金的,税务人员可能也会询问企业是什么原因等。

问题7:单位收到虚开发票,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原来发票的进项税,小企业会计准则,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咋做分录?

解答:

按照规定,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需要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做进项税额转出后补缴增值税,同时还需要按照补缴的税额计算滞纳金。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因此,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生补缴以前年度税金的情形的,不需要追溯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中。

1.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计算需要补缴的增值税

(1)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转出应补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实际补缴的增值税计提应补缴的附加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说明:由于该补缴附加税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核算不建议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3.实际补缴税金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上述补缴税金计入的“所得税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虽然计入了当期,当时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问题8:以前年度购买的商品,在未卖出的情况下,抵扣了增值税,结转了成本,现在卖出货,成本结转方面怎么处理?

解答:

作为商贸企业,购进商品后,在没有卖出的情况下,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不得结转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在货物没有卖出的情况下,成本就没有实际发生,虽然购进商品取得了发票也不得直接依照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你们现在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先对于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错误申报进行更正,该补缴税金就补缴税金;然后在商品实际销售后,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不做更正申报,后期税务局稽查发现,一样会要求企业更正,并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进行处罚。

问题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增值税的方式有区别吗?

捐赠是没有发票的,销售额就等于购进设备时发票注明的价款减去折旧(账面价值)。涉及的知识点有哪些?视同销售有吗?

解答:

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捐赠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同时,《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与缴纳增值税是一样的,但是如下捐赠可以免征增值税:

1.不动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2.符合扶贫捐赠条件的。

PS:个人销售和捐赠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动产),都免征增值税;个人动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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