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即发行人可以采取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两种方式(择一即可)提前披露,如发行人已错过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时间,则只能选择通过临时公告披露。
二是披露经审阅的季度财务报表时需注意哪些衔接要求?
根据《发行上市指引 1 号》,“提供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经审阅的第二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对应的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是经审阅的季度财务报表在何时提供?
根据《发行上市指引 1 号》,“应当在申报、回复问询等提交申请文件或发行阶段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供”。
问 题 5: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申报前存在定向发行事项的,是否影响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报?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北交所上市审核重点问题解答(官方 2022 年合集)
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的,本所不予受理其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因此,定向发行在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申报前实施完毕的,不影响公开发行并上市申报,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发行基本情况,中介机构应充分核查定向发行入股的股东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是否存在不当入股等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例如,A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2 5 日完成定向发行,完成定向发行后至 2022 年 6 月底前,A 公司可以使用 2 0 2 1 年度财务报告作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申报。
问 题 6:北交所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的相关申请文件有哪些要求,提供哪 些服务?
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全面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况,并分别出具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加盖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公章,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项目签字律师签字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通过审核系统上传,上传文件命名为“7-9-2 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后,保荐机构可以向北交所提交由保荐机构、发行人加盖公章的《关于对 XX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是否全部来源于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查询核对的申请》并附《股东信息登记表》(excel 版本),申请查询核对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股东所持股票是否全部来源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第九条规定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 。《股东信息登记表》应当包括拟申请查询的股东的证券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发行人在申报前申请查询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发送至咨询邮箱(zixun1@b);申报后申请查询的,通过审核系统提交申请文件。
问 题 7:发行人披露自身的创新特征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 31 条规定,简要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实践中,发行人围绕上述要求,通常从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市场地位等角度进行论证,例如:创新投入方面,主要通过披露前期持续研发投入情况,当前的创新基础(如研发人员数量及背景、设备先进性、科研机构建设或共建情况等),技术路线或工艺的比较优势等方面,论证企业具备创新意愿及良好的创新基础。创新成果方面,主要通过披露知识产权取得情况(如各类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技术及性能指标的横向比较优势、进口替代情况,模式创新形成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前述创新特征转化为盈利能力的具体体现等,论证公司已形成创新成果并具备持续的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市场地位方面,主要通过披露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或产品)知名度,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行业或权威机构、知名投资机构认可,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等,论证公司创新能力已得到投资人认可或经过市场检验。对于传统行业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在前述方面的比较优势,体现创新能力。创新特征披露中,应当避免论据不足、重复冗长、大量摘抄公司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表述结论缺乏证据支持、例证不匹配等问题。
发行人创新特征披露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办法(试行)》等规则规定,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特征,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问 题 8:内幕信息报备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 号——申报与审核》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筹划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在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h . com.cn)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前六个月至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如有)、进程备忘录、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报备文件电子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等报备文件。内幕信息报备系统的使用操作方法可详见BPM 系统通知公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7)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自然人自查报告应经本人签字确认;机构的自查报告应加盖公章确认;律师应当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鉴证意见首页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在侧面加盖骑缝章。报备文件所需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问 题 9: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审核与回复时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等情形不计算在审核和回复时限内。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回复时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 个月。
申请文件受理后,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回复文件后,停止发行人端计时。审核部门于收到回复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期间时间计入审核端时限。如审核部门向保荐机构发出修改意见的,自意见发出之日起继续发行人端计时,并停止审核端计时。审核部门确认接收回复文件后,如需进一步问询的,将于接收文件之日起 1 0 个工作日内发出多轮问询。
问 题 10:项目审核过程中部分项目审核耗时较短,主要有哪些原因?
答:2022 年1月至9月,北交所上市委审议的项目自申报至首次上市委审议平均用时 1 40.98 个自然日,其中用时最短项目仅为 37 个自然日,共有 28 个项目用时低于 100 个自然日。
相关项目审核用时较短,主要由于以下原因:一是发行人经过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能够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基础。二是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申报前后的沟通咨询机制,充分沟通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等事项,强化规则的适用理解,将问题沟通在前、解决在前。三是发行人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结合行业格局和趋势变化、产品特点、技术能力等,充分披露了其业务模式、创新特征和市场空间。四是在问询回复过程中,中介机构充分核查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效保障回复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北交所将基于与新三板一体化发展,将上市审核关注要点融入挂牌准入审查、挂牌后持续监管中,进一步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问 题 11:部分项目审核用时较长,被多轮问询,主要存在哪些共性问题?
审核过程中,个别项目审核用时超过 200 个自然日,2022 年 6 月申报北交所上市的 9 2 家公司,截至 9 月底已有 62 个项目被出具多轮审核问询函。前述项目的代表性问题如下:
一是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到期,发行人补充审计并更新财务数据耗时较长。
二是存在生产经营不合规、股权纠纷、实际控制人违规、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申报前未有效整改解决。
三是部分公司审核期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就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进一步分析论证。
四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能针对性的回答前次审核问询,如市场空间和产能消化能力、募投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合法合规性等;部分中介机构在回复问询中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如问题漏答、缺少论述过程、未按要求发表明确意见等。
五是申报前中介机构对境外销售、经销商及终端销售、异常客户或供应商等事项核查不充分,需要补充核查。
六是出现诉讼、投诉举报等事项需补充核查。
七是中介机构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
八是发生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专项核查等不计算在审核回复时限内的事项。
后续工作中,北交所将聚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重点问题,审核问询突出精准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对于回复内容严格把关,提高执业质量,共同做好问询回复工作。
问 题 12:近期公开发行上市审核常见的程序性问题
答:近期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部分程序性问题发生频率较高,在此特别提醒保荐机构予以关注以下问题,切实提升执业质量,避免后续相关问题的发生:
一是部分保荐机构未及时提交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第二十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上市审核中共有两个时间节点需保荐机构提交验证版招股说明书:第一,本所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模块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第二,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模块报送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请保荐机构予以重视,按照规则要求及时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二是部分保荐机构未及时提交问询延期回复申请。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荐机构预计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问询的,应当在回复截止日前通过审核系统“发行上市项目管理-项目办理-延期回复”模块提交延期回复申请,申请需加盖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公章,说明延期理由及预计回复日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三是保荐机构提交问询回复被驳回的常见情形。北交所重点关注保荐机构提交的问询回复文件的齐备性。近期,部分项目在提交问询回复时被驳回,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第一,部分项目的问询回复文件命名有误,问询回复披露共包括三个文件,要求包含回复人简称、发行人证券简称、轮次,具体格式为“ X X(发行人证券简称)及 XX 证券关于第 X 轮问询的回复”、“ XX 会所关于 XX (发行人证券简称)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XX 律所关于 XX (发行人证券简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文件名称前请勿添加数字或文件编号等内容;
第二,问询回复前发行人完成加期审计的,在提交问询回复前应当在“问询回复披露文件”处同步提交更新财务数据的前次问询回复(如有),文件名称的命名示例:“原文件名 2 0 2 2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第三,部分项目的问询回复文件中遗漏招股说明书,如问询回复过程中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的,保荐机构应当同步提交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
问 题 13: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信息拟豁免披露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适用指引 1 号》)1-30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豁免申请),并注意以下事项:
北交所上市审核重点问题解答(官方 2022 年合集)
一是关于豁免申请的内容。第一,发行人应在豁免申请中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第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第三,申报会计师应当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核查报告。
二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特别要求。发行人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按规定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第二,提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第三,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的承诺文件;第四,在豁免申请中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第五,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第六,说明中介机构是否符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要求;第七,对审核中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三是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行人因涉及商业秘密提交豁免申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发行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审慎认定豁免披露事项;第二,发行人的董事长应当在豁免申请中签字确认;第三,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尚未泄漏。
问 题 14:发行人确定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 号——申报与审核》等相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实践中部分企业由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时间较早,形成决议至发行上市期间经营情况、行业估值等发生较大变化,存在发行上市前调整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等情形。
发行人在确定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保障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的合理性:一是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并不等同于最终发行价格,发行人应结合报告期后经营实际和发展预期、上下游行业趋势、行业整体估值变化等,统筹考虑挂牌期间交易情况、上市后限售比例审慎确定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二是发行人应与保荐机构、承销商进行充分沟通,结合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理定价。三是申报后发行人可与北交所会员管理部及时沟通,论证说明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的合理性,做好后续发行上市整体规划。四是发行人应充分考虑后续价格调整需要,在股东会审议阶段做好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安排,在保障股东权益的同时提高发行上市工作效率。
问 题 15: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直联审核监管机制是什么?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在新三板与北交所一体化发展的市场架构下,对于意在挂牌满一年后立即申报北交所的申请挂牌公司,经企业主动申请、主办券商核查确认,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内部审核监管流程再造,由同一部门集中归口管理其挂牌审核、持续监管、融资并购、上市审核等业务,在挂牌期间夯实规范运作基础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发行上市环节审核质量与效率,为优质企业打造一条更快速、更明确、更顺畅的挂牌上市途径。
对于提出直联审核申请且满足以下要求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适用直联机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申报挂牌时已满足北交所四套财务上市标准之一,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发行上市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二)有明确的北交所上市计划,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发行上市服务协议,计划在挂牌后 18 个月内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三)各中介机构已确定发行上市项目签字负责人并由其作为签字人员开展挂牌推荐业务,至少有一名保荐代表人有 2 家以上 IPO 或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含精选层)项目保荐经验;(四)挂牌期间中介机构团队能够保持稳定,不得出现任意一家中介机构发生变更或者任意一家中介机构两名项目负责人均发生变更的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支持和鼓励主营业务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申请挂牌公司适用直联机制。对于发行人是否属于战略新兴领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对照“十四五”规划、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等指导文件,结合主营业务和产品服务、专利技术及应用情况、行业地位、经营业绩、创新能力等,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并可在申报前通过直联信息报送专门工作邮箱 zlxxbs@neeq.com.cn 与全国股转公司提前进行沟通对接确保公司符合适用直联审核监管机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