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报告(需含公示情况说明)、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原件(一式贰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导游资格证复印件、等级证书复印件、电子导游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奖励表彰材料(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及培养经费发票。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成果运用
1.颁发《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结项证书》及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胸牌。
2.汇总优秀讲解素材,制作示范讲解视频,通过官网、相关APP和公众号等进行展示,供全省从业人员学习借鉴并向广大游客推广。
3.邀请专家对培养对象提交的导游词进行校审和修订,编制《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导游词汇编》,供全省从业人员交流学习。
4.针对培养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导游(讲解员),联合相关机构,邀请进入院校课堂和行业培训讲坛开展教学活动,以“传、帮、带”的方式,加强院校与行业一线的沟通与交流,培养“双师型”人才队伍,加强行业的健康发展。
5.邀请主流媒体、短视频等平台,为培养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导游(讲解员)进行短视频制作等相关培训,打造本土“网红”导游(讲解员)。
6.邀请培养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导游(讲解员)参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各类宣传视频的拍摄和制作,塑造良好的从业人员形象。
7.在今后导游执业改革、创新“导游+网约车”服务、建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等试点工作中优先获得参与权。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州市认真做好培养对象推荐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审核关口,加强统筹协调,鼓励符合条件的导游积极参与申报。经评审,对于推荐人选不符合要求的,将不纳入培养项目。
2.各州市培养对象推荐名单提交前,须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线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上报拟培养对象名单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培养对象。
3.培养对象名单确定后,培养经费将直接划拨至培养对象申报单位。培养对象申报单位向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开具正规发票,负责按有关财务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用于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费开支。不得以现金、卡券等形式向个人发放,不得用于购置电脑、手机等硬件设备。申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培养项目相关要求,积极为项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培养对象申报单位配套相关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对违反规定或未按要求通过结项审核的培养对象所在州市,取消下一批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申报资格。项目执行办公室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取消培养资格,收回项目经费。
5.本通知电子表格可通过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下载。
七、联系方式
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云南省导游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伟
电话:0871—63100912
E-mail:175380057@qq.com
地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2609
邮 编:650021
*相关附件可前往“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查看。
资料: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信息员:范建荣
编辑:普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