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3、 视同内销征税有违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本案中,因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为了挽回该部分损失否定了S公司的出口退税权,首先税务机关不应将上游供应商税收违法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让下游出口企业承担,此外税务机关还对S公司作视同销售处理,这明显超过了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目的,这样违反比例原则,严重侵害了S公司的权益。
(三)纳税人对视同内销的抗辩策略分析
1、有真实交易和出口的抗辩
有真实货物的出口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基础,企业申报退税附送的资料足以证实交易真实发生并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企业就应当享有退税的权益。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稽查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申辩的根本是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出口、无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出口企业应收集相关的资料,积极充分向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如通过验货报告、出口确认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出口合同、物流单据、报关单、舱单、收汇凭证等交易资料予以证实。
2、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程序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主要由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政策理解不一。本案中对视同内销征税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分析就是很好的例子。笔者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税务律师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角度充分论证,以维护企业出口退税权。
3、提请合法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对税务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请审查。同时,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也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因此,出口企业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时,针对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决定,可以对其位阶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提请合法性审查,从而维护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版权说明: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与管理员联系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