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田维娜、周蕊;宋彦妍则是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经办律师......换言之,这几家公司可能需要解聘金杜、或由金杜内的其他律师来接手业务。
“如果业务团队与乐视网项目有交集,可以由同一律所内的其他律师来接替项目,这样流程更快捷;其次才是解聘金杜、换其他律所。”肖先生表示。可供佐证的是,在春节前几十个IPO/定增项目中止审核后,部分项目在近期已逐渐解冻,其中云洲智能等公司在2月10日前后重新更新为“已问询”,晶合集成、屹唐股份的申报进程也更新为“已问询(第二次)”、“报送证监会”。
关于乐视网事件的影响,记者也致电了田维娜等签字律师,她回应称“我们不能对外接受采访”。
折戟汇川物联等项目
合伙人从发审委层面退出
金杜被立案调查,缘起乐视网的陈年旧案,之所以能引发极大的关注,与金杜事务所在业内的体量和口碑有关——据Law.com International发布的The 2021 Global 200榜单,国内律所中,大成2021财年的营收达29亿美元、居于第一,金杜居于第二、年营收高于10亿美元。按照A股信披口径,去年A股新上市的525家公司中,金杜负责了其中33家的IPO法律业务,首发法律费用之和为1.66亿元。金杜近两年服务的大型IPO项目有中金公司、京沪高铁等。
存量上市公司中,Wind显示,金杜还是将近230家A股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中不乏贵州茅台)、光大证券)等大型国企和金融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四大行+邮储银行中,除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外,其他3家的法律顾问均是金杜,四大上市险企中也有两家是金杜的客户。由此可见,金杜的实力与口碑不俗。
总之,金杜的成功也有其独到之处。金杜在多年前就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可快速调集资源、减少内部摩擦。比如财务上,金杜各分所的财务不独立,均由总部统收统支。金杜资深合伙人刘延岭也曾在10多年前表示:“金杜业务部门从总部到分所,原则上是统一的,比如证券部是全国范围内的大团队,在一个工作小组领导一些重大项目竞聘时是事务所统一安排,如果发生利益冲突,不同合伙人之间由小组统一协调,合伙人之间自动调整。”
金杜在IPO业务上经验和人力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但也并非无往不利。典型如引发巨大争议的汇川物联IPO,其科创、物联网属性受到诸多质疑,终成为科创板IPO直接被否第一股。巧合的是,汇川物联的签字律师也是曾为乐视网服务的田维娜、周蕊二人。
有资料显示,2019年以来,金杜上海分所的合伙人牟蓬还当选了证监会18届发审委成员,但在2021年12月证监会调整发审委构成时,牟蓬退出了。据Wind统计,不到3年里,牟蓬参与了89单IPO审核,有8单被否/暂缓表决,包括四川丁点儿食品(宏信证券保荐)、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保荐)等。如今回头来看,牟蓬在去年底退出IPO发审委,或许与金杜即将被查有关。
破产业务成“香饽饽”
金杜业务规模高居第一
除了IPO和法律顾问业务,金杜在债务处置和企业破产市场的存在感更强。2018年以来,国内多家上市公司高杠杆风险集中爆发,破产业务也成了“金矿”,但相比有多家律所广泛参与的IPO和上市公司业务,在破产业务领域,大部分业务量集中在金杜、中伦、国浩等少数几家事务所手中。譬如广东省高院2019年公布的《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仅20家,除多家广东地方律所外,中伦、金杜、国浩也名列其中。
有业内人士分析:IPO业务和破产业务需要的资源禀赋不同,金杜有着丰富的战略客户资源,与各方、特别是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能力很强,有利于尽快梳理债务、推动各方达成妥协,这也是其能承揽多宗大体量破产业务的优势。譬如在传统意义上的五大行中,金杜就担任了除交行、建行外其他3家国有大行的法律顾问职务,在多家大型券商、城农商行、险资中,其也担任法律顾问,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杜资源禀赋雄厚特点。
“这几年破产现象集中的几个地区,比如东北,金杜就啃下了东北特钢这块‘硬骨头’,获得当地政府和法院的认可,也有利于后续其他业务的承揽。”金杜破产重组团队的负责合伙人刘延岭还曾参与《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合伙人王福祥10多年前就主持/参与了南方证券、大鹏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近两年也主持/参与了天津物产、渤海钢铁等标杆性质的破产重整案件。
据记者了解,在近5年的企业债务处置中,金杜可谓“大赢家”,承揽规模居于第一,包括担任了重庆钢铁、东北特钢、丹东港、银亿、力帆、西王、永泰、华晨、康美、雨润、青海盐湖、金贵银业等多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法律顾问,在付出艰辛努力的同时,收入也不菲。
大体量破产业务创收规模远高于IPO。譬如2021年6月,广东揭阳法院指定金杜担任康美药业的破产管理人。此前《红周刊》曾报道,康美的债权申报达435亿元。此次破产费用预计达2.5亿元,包括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金杜从中可谓是获益颇丰。这是一个什么概念?以IPO作为对比,2021年至今新上市的约560家公司,其首发法律费用总和也不过约28亿元。
破产费用太高、信披不透明存争议
华晨项目引发逃废债之辩
不过,站在债券持有人的立场上,也有不同意见。专注于高收益债业务的基金经理金先生就表示,“金杜也是靠一群应届毕业生来做债权统计、梳理等具体工作”,其他律所未必就做不了。
相比较IPO业务,“破产管理人的确定过程不够透明。”金先生指出,信披不透明还体现在:破产管理费用的披露不够详细,公告往往只显示总数,不强制披露律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各自具体收费,“至于引进战投,主动权在地方政府、大金融债权人手里,中介机构能提供的服务并不多。”
在金杜参与的多宗债务处置方案中,有不少债权人对现金清偿率并不满意。譬如“银亿系”仅对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的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而华晨集团在破产前后一系列的资产转移如行云流水,更激起了债权人和监管层的强烈不满。金杜也因此被一些金融机构贴上了负面标签。
2020年9月底,华晨集团悄悄变更股权结构,其后华晨集团不再直接持有华晨中国)的股份。接着在10月份,债券突然宣告违约。11月,集团又把多块核心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华晨的意外违约引发了各界愤怒。
证监会2021年公告显示,华晨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财务造假,并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司债的发行核准,董事长阎秉哲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为此被罚5千多万元。
对于华晨的破产清算工作,金杜也积极参与其中。那么,华晨的违约是否早有预谋?金先生向记者透露,在2020年11月底召开的债券持有人大会上,就有投资者对此发问,“华晨方面8月就和金杜进行接触”的消息是否属实?
金贵银业的破产工作也是由金杜负责的。据上市公司公告,2020年11月5日,湖南郴州中院指定金杜担任金贵银业的破产重整管理人。截至11月初,金贵银业的债权申报尚为35.6亿元,但到了12月10日,其债权申报总规模已增至126.8亿元、债权确认105.2亿元。债权规模增长近三倍,意味着债权清偿率出现下降。
玉皇等项目被前证监局副局长指清偿率太低
金杜其后还参与了紫光集团的破产工作。据《红周刊》此前的独家报道,由于野蛮扩张、肆意多元化,紫光的债权申报金额高达两千亿元,对应的破产管理费用也是不菲。2021年12月底,紫光二股东健坤集团向相关方散发材料反对重整。《红周刊》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除“原股东权益清零”等因素外,重整管理机构收费标准也是争议之一。该材料显示,健坤方面认为重整费用过高,“重整费用高达18.5亿元,且未列出明细构成情况——金杜、中金、天职国际、天健兴业等中介机构必定盆满钵满,大发其财”。
其后紫光集团管理人在官网申明驳斥:指出赵伟国言论不实,“企图干扰并影响紫光集团司法重整工作进程,管理人坚决反对”。不过在重整方案投票中,健坤集团还是投出了赞成票,债权人也获得了高于预期的清偿率。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逃废债现象频发,也引起了债权人、专业人士的反对。北京证监局前副局长陈稹在2021年刊文《关注近期民企债券违约中的逃废债行为》,点名永泰、玉皇化工、贵人鸟等典型的恶意逃废债案例,而金杜也参与了这些企业的破产重整,譬如玉皇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率只有12%。
归根结底,“对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来说,破产企业才是甲方。”金先生坦言。
律所“看门人”责任有待压实
据证监会不久前公布的信息:2019年以来,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券商、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相比会计师事务所、券商面临的高风险,律所被处罚的风险较小。
值得一提的是,在注册制下,律所的定位和责任得到了明显强化,特别是不久前“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机制实质性破冰:2021年12月,富创精密IPO成为首个律师参与招股书撰写的案例,中伦事务所的5名律师参与了招股书编写。这一新变化意味着,律师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了企业尽调过程,当然,如果底稿真实性被发现存在问题,律所也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肖先生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问题,律所在书面意见中既没有提出异议,且无法证明自身已尽职尽责,那么大概率就会被处罚。从过往案例来看,对律所来说,“一般是没收业务收入,同时处于2~3倍的罚款,对签字律师的处罚一般是罚款或警告。”
归根结底,项目律所、律师如果想免责,需要证明自身是否穷尽了尽调手段、是否尽可能核查所有细节,那么律师得出的结论就符合“勤勉尽责”的要求。即便以后有新的信息显示企业之前存在造假行为,“但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了律师勤勉尽责的范围,那么律师也可以免除一部分责任。”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这是去年底杭州中院在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宣判时的表述。“五洋债”一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也是首起证券诉讼代表人诉讼案。此案结果对中介生态产生了重大影响,券商、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均被处以了不同金额的重罚,特别是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的律所也背负了责任范围内5%的连带责任,赔偿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本文已刊发于2月19日《红周刊》,文中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做买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