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是债权的“实质审查”阶段。在本阶段,管理人可先预先制定审查规则,以保护破产重整程序公平,认定尺度相对统一。在此规则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债权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查,明确所申报债权是否具有依据:
一是债权人申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是否有对应的账务往来记录、发票、收据、结算单、合同、协议等材料进行证明,以及上述材料是否与债务人的记账凭证和其它已有材料相印证。
二是债权的计算。在核实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进行计算。对于涉及利息的债权,需要关注利率计算是否符合新旧法律法规对利息上限的规定,及不同时段LPR的变化;对于涉及违约金的债权,需要关注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债权人申报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三是对于复杂、疑难的债权,可以向破产重整企业原主要负责人了解债权发生经过,并查看债务人历史财务凭证进行核对,必要时请注册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调查。
管理人按照上述内容审查完毕债权申报信息后,就要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可以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债权人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如房地产企业可以分为职工债权类、民间借贷类、金融机构借贷类、税款类、拆迁类、工程款类等。
债权表编制完毕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作者简介
荣艺源
职务: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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