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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排污申报】企业自我监控频率不按照排污许可执行,将被罚款。

时间:2023-03-29 13:04: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南京市某地生态环境局接到省厅“秋风行动”问题反馈,某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布匹印染等业务,苯胺类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执法人员接问题反馈后到达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信息不一致的问题。通过现场核实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2021年上半年苯胺类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季度一次的监测频次进行,确认情况属实。

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记者了解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是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企业要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将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按计划落实到位,尽到企业应尽的责任。本案中排污单位未按要求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苯胺类物质的自行监测,反映了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疏失,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不严格。

通讯员 赵星 王船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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