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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排污申报】无证污水、超标污水、私取许可、生态环境部通报了8个典型事例

时间:2023-03-07 20:56: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4月11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下水道许可领域的8起案件。包括无证排放、以欺诈手段获取污水许可、过度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要求进行自我监控、不提交执行报告、不设立院长、登记排污等违法行为。

据悉,相关领土生态环境部门已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严惩了相关违法单位和人员。

1.浙江省嘉兴市新源镇嘉华光泽氧化厂以欺诈手段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2021年4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地局进行了“双重随机、公开”定期检查,结果发现平湖市新源镇嘉华矿化工厂排放废水中含有镍污染物。该工厂于2020年8月19日获得了下水道许可(许可证编号:996294T001P),但获得了下水道许可。据悉,该工厂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没有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而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了镍封工艺。监查院现场确认时,该工厂使用热水封工艺代替镍封工艺,隐瞒事实,以欺诈手段获得下水道许可。

该厂上述行为发生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第1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反映实际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取消听证通知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取消排污许可的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停产,已被属地人民政府列为关闭退出对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江西省赣市江西黑的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江西黑的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由于企业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020年6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号:986604L001R),要求在2020年12月4日之前进行废水总排放口,2021年6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中。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污水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污水许可证。未获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人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1)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韩元。

3.江苏省苏州市加害石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

2021年4月14日晚,江苏省苏州市上城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污水管道进行了调查,发现异常废水排入污水管道。通过快速分析调查,发现该废水的来源是加害石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总磷浓度超过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5279XQ001C),但氮磷废水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单独收集后不重复使用,与综合废水一起处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加药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结果表明,该公司的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道设置不标准化,同时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率,自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营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进行自我监测”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商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第36条第(5)款、第《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款,责令该公司停产改正,处罚29.92万韩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4.重庆市国湖食品有限公司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质污染物事件。

2021年6月29日凌晨3时30分,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行分离在2021年沿长江江陵江乌江进行环境执法特别行动检查时,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获得排污许可(许可证编号:964347T001X),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结果是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泄漏废水的化学需氧量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7条第2款“污水单位必须遵守污水许可。”

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5、广东省肇庆市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8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及怀集分局执法人员对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产品为马达外壳,于2020年6月25日取得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41224MA52BXRL12001P),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定期对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6、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2021年3月2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专项检查时,发现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601000696856509001Q),排污许可证中对执行报告的上报频率及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时提交2020年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7、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23050075867261XK001P)。2021年4月6日,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记录、运行台账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3月16日、21日未记录设施运行状态,存在记录不全的问题,并且,3月16日记录的设施校验实际发生在3月13日,实际操作时间与记录情况出入较大,存在未如实记录设施运行、校验情况的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填报台账记录,并处罚款0.5万元。

8、辽宁省大连市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1年7月16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时发现,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以鱼排为原料加工生产鱼滑,日加工成品3.5吨左右,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登记管理类企业,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4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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