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支付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均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还是只能选择一家单位的年终奖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另一家单位的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税?在年度个人汇缴时二家单位的年终奖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年终奖?还是只能选择一家单位的年终奖4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缴纳个税,另一家单位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8、您好,在年终奖金金发放仅有40%下,公司可以帮个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情况吗。个人年终奖的实际收入资金与实际扣税金额相差很大,是可以的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29 17:31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第三款:“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个人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取得当月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但一年只能针对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使用单独计税方式计征个税。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如实申报扣缴税款,若未如实申报扣缴税款,建议先联系公司做更正申报。
9、我的2019年度单位没有给我申报一次性年终奖收入,都是每月按工资收入申报个税并代扣代缴个税税款,现在准备在APP上完成2019年度个税的汇算清缴。我能不能把2019年度中的任意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修改成一次性年终奖收入,并单独申报一次性年终奖个税。
我同事的情况是2019年度有二个单位分别给其申报了一次性年终奖收入,他能不能把这二个单位分别申报的一次性年终奖合并为一次申报一次性年终奖并单独申报个税呢。
如果可以,在APP上能不能操作,如何操作,还是提供资料到服务窗口去申请?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09
答复内容: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您可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办理。
10、张总同时在A、B、C三个公司兼任总经理(张总与三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A发放日常工资和缴交社保、B和C只按年终业绩考核发放奖金;张总同时也是这三个公司的股东之一),其1-12月基本工资由A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也由A公司缴交;B和C公司1-12月均未发放工资给张总,因张总在B和C无收入,B和C1每个月也未申报张总个税。在12月31日,B和C都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发放了一笔一次年终奖给张总,金额分别为5万和6万;同时A公司也发放了一笔年终奖给8万给张总。请问:1.A、B和C在发放年终奖给张总时,可否都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来代扣代缴张总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说只能有一家公司按这个方式申报个税,其他两家公司要并入综合所得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汇算清缴时,这三笔一次年终奖可否按合计数(5+5+8=18万)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来计算张总年终奖的最终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只能有一笔年终奖不并入综合年得计税?3.张总如与B和C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会影响其年终奖的个税申报?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不能三家单位分别使用。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该人员与B、C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在2019纳税年度,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若已在A公司使用,则B、C公司发放的年度奖金应并入综合所得。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11、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年终奖个税申报问题
回复日期:2019-10-3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问: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终奖可以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也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申报。请问,一笔年终奖,可否同时使用这两种申报方法。比如,年终奖5万元,2万元并入综合所得,3万元按年终一次性奖励申报?谢谢!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文件明确规定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计算纳税,所以一笔年终奖无法同时使用两种申报方式。
12、不同批次发放年终奖申报时间问题
来源:厦门税务局
日期:2019.1.19
问:你好,我司员工年终奖部份人员是2月份发放,部分人员是4月份发放,那么申报年终奖个税时需要按发放的月份分开申报还是要合在一起在同一个月份申报,一年可以报两次或多次年终奖吗?
答:您好!年度奖金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符合此原则即可。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年终奖的实际发放月份,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13、关于因单位变动引起的年终奖纳税问题
问题内容:上家单位于20.1月结算,于20.1月发放19年终奖并申报,下家单位为年底结算,于20.12月发放20年终奖,按此计算20年收入两次年终奖,将多缴税近两万元,这类情况是否可以避免或者申诉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5
答复内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20年1月、12月发放的年终奖金,属于2020年度收入。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4、年终奖计税
内容:如果单位1月已经定了年终奖的总数,但因为考核还没完成,具体分到每人的数据还没定,准备年前先预发一部分,年后考核了再发剩下的部分,这样就会在不同月份发两次年终奖,计个人所得税可不可以等2月发完合起来一起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1-23 11:14
回复内容: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此,个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15、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可以拆分两种方式计税吗?
问题内容:您好,按照汇算清缴文件要求,年终奖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但在会计实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按照奖金临界点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拆分。如年终奖50000,将36000按一次性奖金3%的税率单独计税,剩下14000并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已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想请问贵单位,这种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拆分,同时选择两种方式计税的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吗?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5
答复内容:1.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6、个税汇算年终奖选择
问题内容:查了去年公司代扣的个税,发现公司把正常工资也并入年终奖选择一次性奖金并税,导致我多交了税,但是在汇算的时候无法把它单独计税。公司怕麻烦不愿意更正申报,我也不敢申诉,既然是个人汇算清缴,为什么不开放个人单独计一次性奖金的功能呢?公司把有些同事的年终奖并入工资,他们汇算也拆不开,为什么要让公司替个人选择。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09
答复内容: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正常月薪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目前问题所述情况,您可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另您的上述意见建议我们会提交给相关部门。
17、同月份从两处取得的年终奖是否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税
问题内容:张先生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2020年1月份,分别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是否可以将两处同月份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6
答复内容:您从两处取得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行决定哪一笔奖金单独计税并进行调整。您也可以将全部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8、年终奖分比例发放之个人所得税涉税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业务背景:公司年终奖在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汇算清缴前发放。咨询业务:针对上述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呢?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17
答复内容: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或单独计算。如选择单独计算的,可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9、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年终奖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时,是否可以一部分员工的年终奖以一次性年终奖金申报,一部分员工计入当月工资申报?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06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一次性年终奖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日期:2019-10-28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问:年终发的一次性年终奖是否要列入工资薪金缴纳社会保险?有文件说明吗?
答: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22、如员工的年终奖5W,按一次性奖金报税对应税率为10%,全年工资部分扣除五险一金及专项扣除后预计为7W对应个税为3%,是否可以将年奖拆分1W4到综合所得报税,剩余部分按一次性奖金报税,这样两边税率均为3%。谢谢答复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5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因此不得将对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分拆计税。
23、天津市税务局:残疾人年终奖个税
日期:2019-04-01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问一下,残疾人年终奖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减免范围吗?谢谢
答: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发〔2017〕3号)规定,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4、年终奖个税筹划
留言时间:2020-02-18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2019年或者2020年收到的一次性年终奖个税是否可以拆分一部分做为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纳税,剩余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除以12来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内容 1、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您留言问题中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25、个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1.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申报个税。2021年发放。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2.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2021年发放、申报个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1-15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6、一个人两处工作单位发年终奖,一个申报期内都可以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税吗?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0-04-20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能选取一处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27、2021年实际发放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参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春节临近,深圳纳税人关注——
年终奖: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2021年02月0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彭帆 李妍婧 本报记者 陈俊峰
临近春节,很多企业都赶在放假前向员工发放年终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计,1月1日~1月31日,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有关年终奖的咨询量已超过2000通,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款属期、计税方法和税款测算三个方面。
大家常说的“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规范的名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同时,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畴。
热点问题1:
税款所属时间怎么确定?
税款所属期限决定了企业扣缴申报的期限,甚至还可能影响计税方法的选择。根据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统计数据看,不少纳税人搞不清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限。
在税法上,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限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判断,即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扣缴单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次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1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发放员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税款所属期则为2021年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3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2:
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是深圳市纳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164号文件同时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实务中,该项选择权可以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按照有利于个人的方法进行自行选择。
换而言之,目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可以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不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所属年度),每个纳税人只有一次机会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算纳税。
热点问题3:
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
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到底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呢?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因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情况。但对于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后,可能无须缴纳税款或者缴纳较少税款。因此,不同收入群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邓女士2021年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为20万元,公司在2021年1月向其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邓女士如果选择将12万元的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则其2021年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120000-60000=260000(元),查询《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920,则邓女士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税额为:260000×20%-16920=35080(元)。
邓女士如果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那么,邓女士应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即每月:120000÷12=10000(元),按照按月换算后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因此,邓女士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120000×10%-210=11790(元)。同时,邓女士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60000=140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则其综合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40000×10%-2520=11480(元)。综上所述,邓女士2021年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1480+11790=23270(元)。
根据邓女士的收入情况来看,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更少。考虑到每个人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情况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测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对比择优,确定自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28、年终奖个税稽查案例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16号
案件名称 苏州***阀门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营业部赵某、季某菊、刘某、丁某君、何某旗等5名员工,在2015年至2018年间存在将个人年终奖奖金部分金额调节到年终奖奖金少的其他员工名下,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及微信等方式转回给自己,以此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目的。以上造成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670.47元,其中:2015年少代扣代缴赵某12583.90 元,季某菊34106.75元;2016年少代扣代缴赵某13106.02元,季某菊21902.38元,刘某6708.82元;2017年少代扣代缴赵某25988.37元,季某菊38409.08元,丁某君8162.30元,何某旗7863.28元;2018年少代扣代缴赵某60793.08元,季某菊29715.70元,刘某19330.7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41717.22元,2017年80423.03元,2018年109839.57元(另2015年46690.65元已超过5年税款追征期)。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由于你单位已停产清算,员工已离职,补扣少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困难,你单位愿意接受税务局相应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47572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231979.82元的1.5倍罚款,计347969.7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9、年终奖个税稽查案例2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977XY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1〕181号
违法类型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7年1月-2018年12月通过现金、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税后工资、奖金合计1477254.09元,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114657.80元。
2.该单位向员工发放2017年、2018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合计89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合计处罚款70141.68元。
罚款金额(万元) 7.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4/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30、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年终奖计税方式选择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