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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申报申请】梧州市引入若干措施促进建筑业稳定增长和发展

时间:2023-03-28 16:07: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视同联合体业绩。

(六)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业务。在我市注册登记,在市外承接工程,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以上两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的平均值为基数,先按基数6%的标准给予奖励,再按第二年增量部分12%的标准给予奖励;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的,或当年我市新增企业,以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3%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税务服务。

(八)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级金融部门要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申请“桂惠贷-建设贷”。

(九)建立市内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产值共享分配机制。实行建筑业统计信息分析共享机制,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实现应统尽统。

四、鼓励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创优争先

(一)企业承揽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承揽的项目获得自治区、市级同等质量、安全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全区、全市的观摩性活动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奖励。

(四)获评广西优质工程奖、自治区和我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对其新开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业主可提前拨付或提高拨付标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当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严重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

(三)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本文所指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即从2023年开始对上一年度进行奖励兑付。奖励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五)本文所指奖励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财政负担;涉及市直企业需要市直财政负担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文,制定各自的政策措施。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此前发布的扶持政策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在此期间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八)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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