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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申报随想】环境税申报:三种危险发生的频率很高

时间:2023-03-28 03:11: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他方法计算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产生了较高税务风险。

E企业对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E企业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是每季度一次,因此相关监测数据可以用来申报。企业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是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相关监测数据只能在开展监测工作的那个季度使用,其他季度不能再使用该数据进行申报,但E企业却根据半年或一年一次的监测报告进行了申报,导致计税依据不准确。

风控建议

鉴于监测数据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监测。实务中,开展监测一般有两种方式: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企业如果自行监测,需要注意的是,自建化验室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这样自行监测的数据才可以用于环保税的计算;如果进行委托监测,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监测频次及监测内容开展监测。如果企业没有自行监测能力,也没有开展委托监测,则应严格遵照上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纳税人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时容易出错。《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纳税人在开展监测时,要合理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不能想当然地只监测三种常规污染物,而应对每一排放口各污染物的当量数进行排序,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开展监测。

风险点三:享受免税凭证不足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从审批改为了备查,这在大大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要求纳税人必须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做好相关凭证及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随时留存备查。实务中,不少纳税人申报享受环保税免税优惠时,普遍忽略了相关凭证及资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等工作,存在很大风险。

典型案例

F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粉煤灰和炉渣等应税固体废物,该企业将粉煤灰和炉渣销售给某商贸公司,但其未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也未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相关资料,就直接申请享受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保税优惠。

G企业是一家生活污水处理厂,对氨氮、总磷、总氮等安装了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同时通过委托监测的方式,对其余污染物每个季度检测一次,所有污染物均不超标。据此,该企业申请了环保税免税优惠。

风险分析

F企业与G企业都由于免税凭据不足,出现了享受优惠不合规风险。

根据政策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申请环保税免税等优惠。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F企业没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也未按规定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相关资料,无法证明粉煤灰和炉渣被综合利用,因此无法申请免税优惠。

G企业也因为缺乏必要资料,难以合规享受免税优惠。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G企业对其余污染物每个季度才监测一次,缺乏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因此不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

风控建议

相关凭证及资料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主动增强合规管理意识,做好凭证及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在检查时缺乏相关资料,就缺少了适用优惠政策的依据,发生享受优惠不合规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环保税减免优惠由于常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规章,因此纳税人既要充分掌握和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也要参照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等制定的规章,完整、准确地收集、保存、提供相关免税凭证和资料。此外,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统筹考量规划,将财税工作置入业务流程前端,方便财税人员及时做好台账、收集资料,这样才能更游刃有余地享受优惠,也可以有效避免事后难以收集相关资料的无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7月14日A4版


刘伟 魏民 本报记者 康晓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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