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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关联申报】“紧急通知”相关申报错误危险点温馨提示

时间:2023-03-27 23:13: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而不属于交易方,该交易不属于企业要申报的关联股权转让交易。实务中,也有企业容易误将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作为关联交易报告。

4.《融通资金表》填报错误风险

(1)在填报G107000《融通资金表》时,关联融入或融出资金没有按要求逐笔填报,而只填前五名或合并填报,可能会影响年度关联债资比的计算,甚至会被误判关联债资比超标。

 (2)《融通资金表》“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企业往往只填报了实际收付的利息,造成漏报风险。

5.“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填报错误风险

企业在填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时,要特别注意关联方股东与非关联方股东的区分。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关联股权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6.《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错误风险

企业在填报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时,根据填报说明,该表“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及“其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均要求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及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实务中,企业可能误按权责发生制填报,导致对外支付数据填报错误。

7.《境外关联方信息表》数据填报错误风险

企业在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时,以下信息容易填报错误:

(1)“纳税人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名称,而不是本报告企业的名称。

(2)“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3)“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4)“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5)“上市公司”填报的是境外关联方的信息,如境外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如实填报“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相关信息,填报境外关联方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时应当以中文填报全称。

二、国别报告填报有关风险

(一)国别报告错报误报风险

企业对国别报告报送义务理解不到位,造成国别报告错报误报。理解国别报告报送条件,关键要把握如下几点:

1.“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在填写《报告企业信息表》时,当“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勾选“否”时,“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和“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属必填项。

2.“上一会计年度”是指该居民企业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上一会计年度。如,某居民企业2022年对所属期2021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时,判断是否要报送国别报告,不是参照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是否超过55亿元,而是参照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是否超过55亿元。

3.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任何在不同国家(地区)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集团,或该集团包含的某个企业在一个国家(地区)构成税收居民,同时在另一个国家(地区)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而具有纳税义务。某企业虽属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但如果该企业集团没有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应不属于跨国企业集团,该企业无须报送国别报告。

4.居民企业虽然不是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但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则应按要求报送国别报告,这种情况下,《报告企业信息表》中“122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应勾选“是”,而“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应勾选“否”。

5.当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但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二)国别报告表未统一勾选风险

国别报告6张表是一套表格,企业符合国别报告填报标准,在勾选国别报告报表时应同时勾选6张报表,并同时填报,取消勾选时也应同时取消,部分企业在国别报告表勾选时未做到统一勾选。

(三)国别报告表“国家(地区)”填报错误风险

企业在填报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G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表)》时,存在国别报告表中“国家(地区)”填报不完整,且报送成员实体未列示集团“成员实体”构成居民企业的全部税收管辖地。

(四)国别报告表“关联方”填报错误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规定,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是指其“成员实体”。因而,《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相应地,第2列“收入-非关联方”填报成员实体与非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填报国别报告时,应特别注意这里所称的关联方与42号公告所称关联方的区别,部分企业在填报时,没有注意国别报告表所称“关联方”与42号公告所称“关联方”的区别,导致收入信息填报出错。

(五)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填报不规范风险

国别报告表附加说明表填写过于简单,未能起到补充说明此表应填写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对本国别报告使用的数据来源进行简要说明。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2.表G114020“主要业务活动”栏中勾选“其他”的,要说明该成员实体具体业务活动。实务中,有些企业提交的是空白表,不符合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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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小课整理发布

素材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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