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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3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第24列"累计专项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4)第25~29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扣除的累计金额。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此处无须填报。
(5)第30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
9.第31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33~39列"税款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
(1)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③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可以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④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⑤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⑥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
(2)第34~35列"税率/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填写各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3)第36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第37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5)第38列"已扣缴税额":填写本年或本月(次)纳税人同一所得项目,已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税款金额。
(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扣缴税额。
(三)其他栏次
1."声明":需由扣缴义务人签字或签章。
2."经办人":由办理扣缴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3."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扣缴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盖代理机构签章。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