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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债权申报】大连: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税务相关事项的意见

时间:2023-03-27 00:38: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p>  清算期申报的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处置不动产、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管理人通过拍卖处置房产土地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收入。

  破产企业在破产分配时以实物分配或者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厂房仓库除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市税务局定向询价,市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精神,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纳税人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4.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七、税务债权申报和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管理人登记后,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到税款缴纳期限的税(费),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八、清偿税务债权和税务注销

  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税务债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九、管理人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应当检查的情形除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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