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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汇申报】EXW交易方法出口退税处理要点

时间:2023-03-26 16:24: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证发货人(SHIPPER)通常是国外买方或者买方指定的第三人,承运人听从提单单证发货人的指令,同时也将提单递交给提单单证发货人,即国外的买方,所以中国的出口商在EXW术语下较难获得正本提单。

如何看待FCR单证?

货运代理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运输单据,仅是收货证明;货运代理在签发FCR时,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运人。因此,FCR单证本身是货物收据而非运输单据的性质,以及FCR签发人是代理而非承运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不能代替提(运)单成为备案单证。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货代收据等一系列物流补充单据,形成较为完整的出口信息链,以弥补没有正本提单影印件的挑战。

怎样应对提单问题?

一是厘清有没有提单。在EXW贸易术语下,经常有出口货主反映没有提单,但事实情况是,买方安排订舱(租船),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买方是单证托运人,在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并通过代理交给货主(买方);有些货运代理还会签发FCR(货运代理收据)给卖方。可见,在EXW术语中,提单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国货主能否获得提单。在实务中,的确存在中国货主难以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但是,备案单证中的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是指正本提单的影印件。对于影印件,中国货主应通过与国外买方协商以及与货运代理沟通积极获取。

三是作为出口方的中国货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国内托运人(货物的卖方)是有保护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其与货物卖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损害货物卖方作为托运人合法的提单权利。

EXW术语下对出口卖方的建议

一是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协助报关;二是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三是约定买方向卖方提供正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税。

文 / 胡蓉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4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以及作者。

编辑:常相婧

审校:王国秀 姚璟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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