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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汇申报】出口退税年申报只剩下10天,如果还没有收到汇款,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2-12 07:54: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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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又是一年的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最后期限,你都忘了吧?

根据《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0号)第1条: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免除)的出口货物,应在纳税申报期限最后期限内汇款,并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回资料。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间截止日期内未汇款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5条所列出口货物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间截止日期内不能汇款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最近元小宝接受了很多咨询,一些企业表示:“去年的出口货物还没有完全收到。不知道是否需要申报,是否能退税”表示困惑。在这几个常见的例子中,我会为大家整理一下。

方案1

问:你好,我们公司去年出口了服装。由于质量问题,买家扣款,最终无法全额汇款。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商品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公告第5条,出口货物是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出口货物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内不能汇款或不能收款的,应在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在附件3中列出

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附件3所列原因02。“由于出口商品的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相关信函和进口国商品检验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机构的书面保证书。”提供上述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视为收款,正常申报出口退税即可。

方案2

问:你好,我公司2017年出口的货物还没有收到汇款。因为合同约定的最终支付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该怎么办?

答:根据公告附件3的规定:“由于出口合同,全部汇金截止日期在申报(免除)税截止日期后提供出口合同。”4月18日之前,您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出口。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告第6条,以“合同总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之后”为由申报的出口企业在“合同协议的最终汇数或下个月的增值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汇收凭证,不能提供,适用相应的出口货物”。

政策补充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回的原因和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因下列原因不能转口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一)因外国商品市场波动,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相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提供进口商的相关信函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机构的书面保证书。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新鲜产品变质、腐败、非正常死亡或损失,提供进口商的相关信函及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商检证明是事实,提供进口商相关信函、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书。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供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资料或中国驻进口国大使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提供报纸等新闻媒体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出提供提单或其他官方货物证书等商业证明。原因代码:07。

(八)根据出口合同,提供全纳期在申报报销(免除)纳税截止日之后的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证明。原因代码: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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