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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税收】由于无法提供研究开发费支出的辅助账簿或必要记录,被税务调查判定为逃税

时间:2023-03-24 00:04: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等规定,你(单位)在无法完全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金额的情况下,在2017年度至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依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造成少缴税款。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283.7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641.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64185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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