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省内4A级以上景区,满足旅游出行需要。
(五)完善高速公路及交通要道充电基础设施
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存量土地及停车位,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与红线内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已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并运营的充电站根据电动汽车流量预测,同步改造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每个服务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农村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
(六)加强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互通
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运营充电桩数据全部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充电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智慧车联网平台与高速公路收费中心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做到互联互通,共享相关数据,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支撑,为电动汽车车主提供便利。
三、创新示范
(七)开展西咸新区、西安产业园引领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与社会力量在西咸新区建设车辆到电网(V2G)充电站试点示范项目,加速推进V2G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在西咸新区、西安产业园区开展“光储充放”充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八)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示范
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优化电动汽车充电时间和充电功率,促进电动汽车与电网协同互动。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争取2023年实现每个市建成1个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九)开展换电模式示范
围绕矿场、港口、渣土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通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统筹、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形成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市场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充电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备案管理等手续。各市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电力需求服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十二)提升充电服务保障水平
各市根据地方情况研究出台电动汽车充电站管理规范,细化管理措施。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运行维护水平和故障处理能力。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相关功能,做到充电桩实时监控、信息及时发布,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辅助政府、企业决策,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市可积极研究出台充电设施研发生产、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财政激励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新基建专项债券等财政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扶持力度。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
落实安全监督责任,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内容。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工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1月3日
来源: 陕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