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校证明、就业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病情诊断书、住院病历、慢病手册、村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等和旗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证明。
(二) 家庭收入
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患病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1.农村一般家庭收入核算。各旗县区按上一年度本地区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旗县区乡镇之间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区别较大,可以按照乡镇确定指标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方式: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指标数。
2.务工收入核算。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10个月。
3.养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4.农村6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国家各项惠农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十三五期间基础养老金中央下达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5.土地、房屋的出租、征收、征用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6.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患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父母有一方的“劳动力系数”减半计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员,其配偶的“劳动力系数”减半计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8.子女赡养费的核算。
(1)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资总额的5%计入父母赡养费;子女中有外出务工的累计600元/年、全为务农的累计500元/年计入赡养费。
(2)独生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按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赡养费,外出务工的按300元,务农的按200元计入赡养费。
(3)子女是低保户、现役军人(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或重残人员、有在校大学生、年满60周岁及未满18周岁均不计赡养费。
9.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金、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在校学生助学金(困难补助金)、临时救助金、抚恤金、丧葬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金、计划生育奖励金、高龄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六十年代精减支农人员生活救济金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性收入。
(三)家庭财产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旗县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授权委托,对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终止认定。各级审核审批部门加强核对机构建设力度,不得要求申请对象开具无房、无车等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自食其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显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夫妻双方劳动力系数为A1,且子女身体健康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三)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四)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0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六)城镇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家庭在农村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含两套);农村家庭在农村和城镇同时拥有住房的;家庭拥有单套楼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七)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且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的除外)。
(八)家庭成员拥有或名下登记有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不计入在内)。
(九)正在监狱服刑的或在看守所羁押的以及吸毒人员(监外执行、管制、假释、缓刑未被关押的不计入在内)。
(十)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开具发票、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委会评议,确实本人不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不取消低保待遇。
(十一)采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一经查实,立即给予停保,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2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丨本期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记者 闫鑫)、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蒋建波)
丨本期编辑:张云飞
丨本期责编:杨静远
丨本期审核:郝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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