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并将相关记录完整保存,为后期工作争取主动权。
最后,在以方式在合理区间内,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将相关违法办案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总之,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无法会见当事人的,除了法律本身存在需要完备之处以外,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一,又兼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应以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为宗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切实维护自己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多种方式渠道施加压力维护律师会见权,而不应考虑某种利益关系而听之任之,以防陷入被动境地。如此,才能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公平。
2. 控告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如上所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缺乏必要的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非法取证甚至暴力取证的空间,依据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暴力取证以及通过饿晒冻烤疲等变相肉刑获取的嫌疑人供述,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故,在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后,第一时间应讯问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节,并将时间、地点及所涉办案人员记录清楚,以便在后续程序中适时启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而实现实体和程序上,都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结语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是侦查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正是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之下,人民才能自由、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不可忽视的是,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轻程序思想误导,加之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欠缺、公仆意识短位,而追责机制尚未真正发挥监督职能,导致刑事追诉程序中,违法办案的现象并不鲜见。
其实,无论何时何地,作为执法者,内心都应秉持法治信仰,懂法、信法、依法,如此,便能做到依法办事,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应学会善待他人,毕竟世事难料。
任何个体,无论身份与地位处于何种位置,永远不敢保证不会成为被采取措施的对象。
相关法律条文: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