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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涉密岗位理由】员工辞职部门上演牵引战术,为什么不能说“想走就走”?

时间:2023-03-15 06:47: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面对要辞职的员工,一些机构上演“牵引战术”,写差评,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拖欠奖金……

辞职为什么不能说“想去就去”?

今年7月,由于工作压力,四川王老师从工作了3年的保险公司辞职。辞职的时候,遇到了王老师不得不做的事。其领导人寇女士要求王老师删除所有同事的微信。否则不允许辞职。

为了赶紧办理辞职手续,王老师按照寇女士的要求删除了微信。四个月后,王老师意识到寇女士辞职的要求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对此,他的前领导人要求删除同事微信是对公司团队的保护,不是强制,而是得到了王老师的同意。

王老师的遭遇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共鸣,网民留下了“晋升难,辞职更难”的感慨信息。一家媒体的调查显示,60%以上的人遭遇了“辞职困难”。特别是一些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在找新工作准备“换座位”时遇到了关口。

单位不放人,有人被迫出庭

90后在一家姗姗来迟的互联网公司工作,一年后想辞职,部门负责人对此予以认可。“请先鼓励我。请确认我以前的工作业绩。目前项目人手不足,暂时不会办理辞职手续,请再次坚持。”这样,姗姗来迟的辞职程序推迟了近3个月。

巧合的是,2016年飞行员赵明在完成飞行任务后,向同事通报了辞职的消息。但是照明办理辞职手续的过程并不顺利。提出辞职申请后,直属领导就来说服了。一个月后,赵明向四川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仍未成功辞职。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一审、二审,2017年9月,成都中院做出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审判决。

从照明公司辞职的同事们组成了80名微信集团,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放弃了辞职。照明辞职时,这群人只剩下20人。有人说:“提出辞职的时候还没有结婚,现在孩子都有了,过程还没有结束。”

公司真的有权决定工人的去留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等待用人单位批准。“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之一没有理由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的主要特点是,劳动者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将辞去工作时,辞职申请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得到雇主的同意。”

为辞职打下基础后,工人们感到“受到侮辱”

针对四川王先生辞职时被要求删除微信的处境,四川及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延超解释说,与微信有关的个人的通信权、所有人的通信权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外人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案件中要求删除微信本身就没有道理,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以此作为员工辞职的限制性条件。

11月18日,王老师所在的保险公司官方微博向王老师明确表示辞职需要删除微信。公司已经意识到寇女士的方法不妥,进行了批评教育。

辞职塞坎,人为延长劳动者的辞职时间,让很多劳动者抱怨不已。

2017年,中苏珠江规划调查设计有限公司有5名工程师相继辞职,辞职前一个月,公司统一将辞职者安排在会议室,要求按时上下班,但没有实质性的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公司终于开始办理辞职手续。但是他们没有想到公司会在辞职证明中对这5名职员做出“因家庭原因辞职、辞职理由不充分、缺乏正当的诚实和职业道德”的评价。

"好像受到了侮辱。"一位辞职者说。

对辞职证明做出负面评价,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等转会手续,拖欠劳动者奖金等妨碍辞职者辞职的行为,让很多辞职者感到厌恶和害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指出,劳动力可以在流动中增值。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者原则上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由的制度。他指出,企业要抓住劳动者,就必须通过待遇引诱、事业引诱、感情引诱等方式留下别人,而不是故意拦截。

“如果雇主不为工人办理文件和社会保障转移手续,工人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仲裁。如果雇主不清算工资或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也可以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沈建峰说。

劳动者辞职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法律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对于一些贴身或与特殊职务相关的劳动者来说,辞职并不像“说走就走”那么简单。

今年9月,西安宇宙动力研究所张小平辞职事件成为话题。9月27日,西安空间动力研究所官网发布了张小平辞职事件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到,张小平作为国家的重要相关人士,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辞职前必须脱密到小内秘密职务,脱密期限为2年。但是,自己离开家给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巨大的危险。随后,西安空间动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雇佣合同,并按照脱密管理规定进行脱密。

《劳动合同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为两年。(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美国电视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在劳动合同或秘密协议中承诺竞争限制义务,但没有承诺在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的一份数据显示,62.14%的劳动者要求雇主支付硬行业限制经济补偿,均得到法院的支持。继续履行经营限制违约金、经营限制经济补偿、经营限制协议是“经营限制”劳动争议的主要诉求项目。

约占97%左右。

沈建峰告诉记者:“竞业禁止应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如有约定,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沈建峰提醒,在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况下,尽管劳动者辞职后可以从事竞争性的行业,但是如果因此导致前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受侵害,劳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为特定劳动者提供了专项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不能自由解除劳动合同。”(记者 曹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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