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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申报异常】海外走私代购吗?判十年徒刑太重了吗?

时间:2023-03-21 04:05: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交易对象为游某在香港购买走私货物的十一家店铺的记录,不包含在其他场所的消费记录,该统计标准是客观的。

小编: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法官: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的行为结果均是逃避了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其刑事可罚性也正是基于逃避应缴税款的行为及数额,但两罪中,此税非彼税。

逃税罪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法章节,其逃避的税收,是以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应税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赋,征收机关为税务局;


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走私罪的刑法章节,其偷逃的税收,是以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税赋,征收机关为海关,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及客观行为均不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具有行政前置的入罪机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走私普通货物罪,并无行政前置的入罪机制,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即可入罪。

法官简介

石春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刑法硕士,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撰写的“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案例获评2015年人民司法案例评选三等奖;审理的“张某朋故意杀人案”获“促公正·法官梦”第三节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优秀奖、获评2016年全省十大刑事案例;撰写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及刑罚适用”、“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审查”等文章分别发表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法庭》等刊物。

法律信条: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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