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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户籍报告】浙江女主:起诉亲生父母后,12岁的少年终于有了户口。

时间:2023-03-20 19:30: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一次见到太阳的时候,他还是个8个月大的婴儿。因为他不是我儿子,所以我要对他更好。”对于这个乖巧懂事的“儿子”,卢静非常高兴,全家人都已经把杨洋当成了自己的家人,想让他和自己的家人一起生活。希望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杨洋能够更好地解决户籍处理问题,法官积极联系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了解户籍处理的相应事项,通过多部门会议协商合作和案件判决,给予原告“身份”。20

22年3月11日,常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7日,常山法院二次开庭。在这两次庭审中,二被告仍然对阳阳的户籍应该落在哪里存在较大分歧,均不愿意让阳阳落户。

▲开庭现场

法院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涉及子女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方位的抚养,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须的一切生活、教育费用即物质保障,还应该包括为让子女顺利参与社会活动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各项法律文书,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更是其中最基础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阳阳作为二被告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二被告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二被告自原告阳阳出生至今已逾十一年仍未为原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亦未给原告办理落户手续,导致原告阳阳的入学、参赛、就医等遇到极大的困难,已严重侵犯了原告阳阳的合法权利。

关于原告的户口落户在何处,因二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应该尊重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落户在被告何明处,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

4月7日,经历了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阳阳本人意愿,常山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何明、徐君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为原告阳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并将阳阳户籍落户在被告何明处。

一次跨省的多方协作

案件判决后,经过法官的劝解,被告何明的态度也有所松动,他表示愿意配合阳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落户。

▲承办法官前往常山县公安局了解掌握相关落户政策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和自然状况、血缘关系的一种证明书,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和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同时也是登记户籍、入学、升学、参军和就业等必不可少的证明依据。4月28日,判决正式生效,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阳阳的《出生医学证明》。

受疫情影响,身处外地的何明、徐君均无法及时赶回老家常山,遂委托法官帮助阳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因阳阳出生于江西省某医院,郑颖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的法院及该医院,提前沟通相关事宜。

“拿到来之不易的委托书后,我也非常激动,希望快一点,再快一点,帮孩子把户口办好。”5月7日,收到来自二被告的委托书后,郑颖立刻联系当地法院,启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5月12日,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阳阳的《出生医学证明》顺利办理完成。

5月17日上午,准备好阳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他材料后,郑颖一行按照之前跨部门的协商意见,为阳阳办理了落户手续。

在大家的见证之下,12岁的男孩阳阳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身份”。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户口作为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住地址等身份信息。公民没有户口就意味着其与姓名权有关的相关人格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二被告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格权。

关于阳阳的户口登记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公民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谁是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义务人?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本案中,阳阳出生后应当由其亲属、抚养人即其母亲徐君向阳阳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其母亲徐君并未依法履行为阳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2019年,经亲子鉴定确定何明为阳阳的亲生父亲后,其生父何明也有为阳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被告徐君、何明作为阳阳户口登记的义务人,相互推诿拒不履行为阳阳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损害了阳阳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户口登记制度。

阳阳作为无户口人员,其登记户口是否存在法律和程序障碍?

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阳阳虽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根据该意见,即使阳阳在其出生医院无法找到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的证明,也可以凭借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由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民事判决书),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为阳阳办理户口登记不存在任何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本案被告作为阳阳的生父、生母,相互推诿拒不为阳阳办理户口登记,其不作为损害了阳阳作为公民享有户口的基本权利。为此,阳阳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办理户口登记的义务,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常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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