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市抽查,符合以上要求的,一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省能源局定级。二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市能源局定级。三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级。
(四)公示监督。按照“定级一批,公示一批”的原则,定级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达标洗选企业,在本级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洗选企业,定级部门要及时核查。
(五)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做出降级的洗选企业,省能源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企业达标等级以公告为准。
对公告后仍出现异议的企业,省能源局将撤消公告,及时组织对其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的重新公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实行专家库管理及回避制度。抽调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如若出现弄虚作假,将终止专家资格。
(二)对评定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对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市能源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能源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公告为一级、二级洗选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可减少检查频次,每年、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标检查,重点对达到三级规范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规范水平的应按程序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洗选企业应撤销其标准化规范等级。
(三)对连续停产超过6个月的达标洗选企业,各定级部门要及时撤消其原有等级,待复产时重新开展评定工作。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洗选企业,各定级部门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撤消其等级并立即停产。待事故调查结束三个月(1人事故)或6个月(2人以上事故)后重新申报,达标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1.《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分表
2.《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自评申报表
3.《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