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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办公室信息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信
煤炭安全监督部门来信(2020) 18日
各山弹性、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修订了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正在征求你单位的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在2020年2月28日之前将意见和理由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反馈给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行管司。
征求意见的电子版可以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网站(www.c),在“征求意见”栏下载。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联系方式和电话:杨子荣010-64464789、64464294(传真);
电子邮件:liangzr @ C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评价分级方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评价分级方法
(要求起草意见)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煤矿生产。
第三条执行评价等级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任何基本条件都不能满足,不能参与评价等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要达到的标准如下。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评价加权分数在90分以上(含、以下),各部分分数均不低于90分,不存在以下情况:
1.政工煤矿井下单反作业数超过相关限制院规定。
2.发生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不到一年,大型事故不到两年,重大事故不到三年。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审查未通过,距审查等级部门检查之日不到一年。
4.管理泥石流或有重大事故危险,被降级或取消等级不到一年。
5.露天煤矿采煤外包或剥离外包量超过30%。
6.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不诚实行为及惩戒期限内。
7.在地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评价加权分数80分以上,各部分分数80分以上,不存在以下情况:
1.政工煤矿地下作业数量超过有关规定。
2.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的情况显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普通事故不到半年,大型事故不到一年,中特大事故不到三年。
3.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在惩戒期限内。
3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评价权重得分7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在70分以上。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等级审查等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等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审批等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等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审查、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等级。1.自评申报。煤矿对《评分方法》形成全面的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单,根据要申报的等级,自主或所属煤矿企业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心。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后,向负责审查等级的部门申报。
3.组织审查。审查等级部门接到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对煤矿申报进行审查等级。
对伪造自评资料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承认不符合规定,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矿山的二级以上等级申请。煤矿维修完成后才能再次申报。4.公示监督。对通过考试的一、二级标准化等级申报煤矿,初审机关组织监督检查问题的纠正实际情况,将纠正报告提交审查等级机关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
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初审和考核定级。
第九条 2020年7月1日后考核确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作出达到并持续保持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的承诺;
2.煤矿一级标准化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和井下“零透水”;
3.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4.煤矿采掘(剥)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办理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5.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组织对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开展重点抽查,达不到一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降级或撤消等级。被降级的煤矿2年内不受理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3年内不受理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每半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1次。
7.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对能够持续保持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给予以下支持:
1.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2.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一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5.一级标准化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6.取得一级标准化等级的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7.定期向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一级标准化煤矿名单,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对一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频次。
9.将一级标准化煤矿纳入2019-2022年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0.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作出的其他规定。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2017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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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刘旸
审核:毕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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