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
因此,对于单位职工,因为具有任职或者受雇的前提存在,其从单位取得报酬,是不能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只能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6:去年没给我们交社保,到今年才给我们一次性补交的,这样的话汇算清缴去年的个税是不是不能减去专项扣除?
2020年11月入的职,一直到2021年底么给我们办社保,到2022年一月才一次性补缴,这样等到汇算2021年个税的时候这个社保是不是不能作为专项扣除了?而且试用期还没给我们交五险一金,离职的话可以要求企业补给我们吗?
解答:
您的理解是对的,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是纳税年度已经实际缴纳并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按照描述,由于2020年和2021年并未实际缴纳社保,所以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根据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依法缴纳社保的;如果没有缴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进行维权。
问题7: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不是企业的货物,结转损益时需要视同销售,贷销项税吗?。使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答:
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满足扶贫捐赠等免征增值税的除外。
1、现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
(1)在满足处置使用过的可以简易计税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比如营改增企业营改增前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满足扶贫捐赠、防疫捐赠等免增值税的,捐赠时不确认“应交税费”。
问题8:接受股东捐赠,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接受股东捐赠,可以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那这部分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交纳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接受股东捐赠,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9:合伙人实际所得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