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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具申报专利】豪泽电子一致行动人涉嫌承认虚假陈述发言权或旁乐李家。

时间:2023-03-19 09:44: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负债率逐年走低,2021年及2022年1-6月各期末无长短期借款

事实上,报告期内,皓泽电子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下滑。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各期末,皓泽电子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07%、37.19%、28.32%、27.5%。

从负债构成看,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各期末,皓泽电子的短期借款分别为1,001.42万元、1,501.82万元、0元、0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0元、0元、211.25万元、165.08万元。

同期,皓泽电子并无长期借款。

2.3 截至2022年6月末货币资金1.66亿元,银行存款逐年攀升

而截至2022年6月末,皓泽电子账上“趴着”1.66亿元。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各期末及2022年6月末,皓泽电子的货币资金分别为0.62亿元、0.94亿元、1.68亿元、1.66亿元。

同期,在皓泽电子的货币资金中,皓泽电子的银行存款分别为872.08万元、8,372.35万元、14,342.11万元、16,579.51万元,占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14.17%、88.68%、85.32%、99.68%。

可见,在皓泽电子资产负债率下降的同时,其货币资金及银行存款均呈上升趋势。

现金流方面。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皓泽电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897.5万元、1,821.45万元、20,701.58万元、5,850.4万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872.44万元、8,372.55万元、14,342.54万元、16,583.12万元。

2.4 利息收入高于利息支出,称系其银行存款余额较大所致

不仅如此。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皓泽电子的财务费用分别为32.38万元、39.85万元、-43.87万元、-86.18万元。

其中,利息费用分别为34.06万元、68.67万元、63.05万元、7.73万元;利息收入分别为38.68万元、132.4万元、177.07万元、109.93万元。

且皓泽电子也在招股书中指出,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收入较高,主要系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大所致。

可见,皓泽电子财务费用“寥寥”,利息收入均高于利息支出。同时,皓泽电子银行存款逐年攀升。此外,2019-2021年年末,皓泽电子资产负债率走低,且截至2022年6月末“手握”超1.6亿元货币资金,无长短期借款。在此背景下,皓泽电子募资“补血”合理性存疑。

三、董事在外兼职曾未详尽披露,上演“挤牙膏”式信披

小猫洗脸或怎么也洗不干净。此次上市,皓泽电子对于其董事吕豫在外任职信息,或曾并未披露完整。

3.1 吕豫任董事,最新版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其在外兼职的25家企业

据招股书,吕豫,1972年出生。1995年9月至2002年5月,任职于郑州市商业银行,历任营业部主任,稽核科长。2019年8月至今,吕豫担任皓泽电子董事。

且最新版招股说明书(即招股书)显示,吕豫在外兼职的企业包括河南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

然而,在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信披中,皓泽电子对吕豫在外兼职的企业或并未详尽披露。

3.2 吕豫还在亚洲硅业等4家公司兼任监事,历史版本的招股说明书并未披露

据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硅业”)招股书,2019年8月起,吕豫担任亚洲硅业监事。任期为2019年8月29日-2022年8月28日。

同时,亚洲硅业招股书显示,吕豫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2月。1995年9月至2002年5月,吕豫就职于郑州市商业银行。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上述亚洲硅业招股书中吕豫的出生日期、任职经历均一致,即亚洲硅业招股书披露的监事吕豫,与皓泽电子的董事吕豫为同一人。

据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能”)招股书,2018年8月起,吕豫担任科隆新能监事。

同时,科隆新能招股书显示,吕豫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2月,1995年9月至2002年5月,任职于郑州市商业银行,历任营业部主任,稽核科长。

不难看出,科隆新能的监事吕豫和皓泽电子的董事吕豫,亦为同一人。

据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吕豫担任金丹科技监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19年5月,任期终止日期为2023年2月26日。

同时,据金丹科技招股书,吕豫出生日期为1972年2月。1995年9月至2002年5月,任郑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稽核科长。

显然,金丹科技监事吕豫和皓泽电子董事吕豫,也为同一人。

同样的“戏码”还在上演。

据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2020年年度报告,吕豫担任仕佳光子监事,任职起始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且仕佳光子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吕豫担任仕佳光子监事,任职起始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

而仕佳光子2020年报同时披露,吕豫自2019年10月起担任皓泽电子董事一职。

即仕佳光子监事吕豫与皓泽电子董事吕豫,依然系同一人。

即是说,吕豫作为皓泽电子董事,或同时兼任亚洲硅业、科隆新能、金丹科技、仕佳光子4家公司的监事。

据深交所公开信息,皓泽电子披露了十版招股说明书,其中最早一版招股说明书的签署日为2020年12月12日的招股说明书,最新一版则系签署日为2022年9月21日的招股书。

而前述九版招股说明书,均未披露吕豫任职于亚洲硅业、科隆新能、金丹科技、仕佳光子的情形。

3.3 直到2022年10月披露最新版招股书,才补充披露上述4家兼职企业

据招股书,皓泽电子在披露吕豫除公司以外其他任职单位时,补充了亚洲硅业、科隆新能、金丹科技、仕佳光子4家公司的监事职务。

作为皓泽电子董事的吕豫,皓泽电子曾对其多家兼职企业“隐而未宣”。直到在最新版招股说明书中,其才将上述吕豫“遗漏”的四家兼职企业予以补充。至此,皓泽电子董事任职履历曾上演选择性披露的一幕。而此番上市,皓泽电子信披质量如何令人信服?

四、第三大股东仅财务投资未参与经营,却现身多项核心技术专利发明人名单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为了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为目标而签署的协议。

放眼皓泽电子的昔日第一大股东李立,在分别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后,其于2019年8月不再于皓泽电子担任职务。而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李立仍系皓泽电子第三大股东,而李立未被认定为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一事,遭到监管层问询。

4.1 现任董事之子李立为皓泽电子创始股东之一,至今仍为第三大股东

据招股书,2019年8月至今,李建林担任皓泽电子董事一职。

回溯历史,2012年,皓泽电子前身河南省皓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泽有限”)系由林聪、李立、吕新科、刘富泉、杨林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40%、32%、12%、8%、8%。其中,李立为董事李建林之子。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9月21日,李立为第二大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10.71%。未在皓泽电子处任职。

需要指出的是,李立曾担任皓泽有限的执行董事、监事。

据招股书,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李立担任皓泽有限执行董事;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担任皓泽有限监事。

可见,自2019年8月起,李立从不再于皓泽电子任职。而其父李建林接替李立开始在皓泽电子任职。

然而,《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注意到,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中存在持股比例低于李立的股东,而李立作为第三大股东,却未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4.2 李立持有10.71%股权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遭监管层关注

据招股书,皓泽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聪。而刘富泉、李斐、彭坤、韩强、孟州市皓和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皓和电子”)、孟州市皓瀚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皓瀚电子”)为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上,林聪直接持有皓泽电子16.27%的股份,并通过皓和电子间接控制皓泽电子11.07%的股份;刘富泉直接持有皓泽电子4.61%的股份,并通过皓瀚电子间接控制皓泽电子1.28%的股份;李斐、彭坤、韩强持股比例分别为2.16%、1.44%、1.09%。上述五人合计控制皓泽电子37.91%的股份。

那么,李立作为皓泽电子的创始股东、现任第三大股东,为何未与皓泽电子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事实上,上述情形也引起深交所的关注,对皓泽电子未认定李立为一致行动人一事展开“追问”。

据2022年9月21日签署的《关于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深交所要求皓泽电子说明创始人股东未与林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

4.3 皓泽电子称李立不了解公司业务,未参与且无意愿参与经营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皓泽电子在首轮问询回复称,李立对皓泽电子的投资系财务投资,李立从2012年6月皓泽有限成立至2015年8月期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9月至2019年10月担任公司监事,但始终未参与过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但是上述回复或并未打消深交所的“疑虑”。

据2022年9月21日签署的《关于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回复”),深交所再次要求皓泽电子结合李立及其近亲属在皓泽电子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说明未将李立认定为林聪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原因。

对此,皓泽电子再次解释称,报告期内,除李立曾任皓泽电子监事,李建林现任皓泽电子董事之外,李立的其他近亲属未在皓泽电子任职。李立和李建林未参与皓泽电子生产经营、未曾在皓泽电子处领薪。

此外,皓泽电子进一步声明,虽然李立在皓泽有限设立之初持股比例最高且任执行董事,但其一直未参与过皓泽有限的生产经营,在皓泽有限2015年优化股权结构时,李立大幅降低其持股比例并辞任执行董事,使皓泽有限的股权结构与其核心经营管理层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匹配起来。

同时,皓泽电子阐述称,李立对皓泽有限的投资目的系财务投资。李立在2017年7月转让了62.5万元注册资本给王志朋,李立取得该部分股权的出资价格为1元/出资额,本次转让的价格为26.4元/出资额,李立通过本次转让已获取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另外,李立家族投资的企业主要经营矿石、磨具等业务,未曾投资或设立过与皓泽电子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李立并不了解皓泽电子的业务。

因此,李立转让完成后虽然仍持有250万元注册资本,但其已经获得了投资收益,没有谋求实际控制权的必要及意图,保留该部分股权的目的仅为了继续获得投资收益,不存在以其持有的股权参与皓泽电子经营管理的意愿。

而与林聪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人,均担任皓泽电子重要管理岗位并参与皓泽电子的生产经营。鉴于李立并不在皓泽电子处担任其他职务,亦不参与皓泽电子的管理,因此李立未与林聪达成过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李立并非林聪的一致行动人,亦未与林聪构成对皓泽电子的共同控制。

简言之,皓泽电子称未认定李立为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人的主要缘由,是其投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不了解皓泽电子业务,未参与皓泽电子的经营管理,亦无意图参与。

然而,实际情况或并未如此。

4.4 李立是皓泽电子5项专利发明人,其中4项专利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皓泽电子曾申请一项名为“一种音圈马达转子组装用夹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申请日为2013年11月4日,发明人为刘富泉、吕新科、韩强、李立,案件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其二,皓泽电子持有一项名为“一种音圈马达的透镜驱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4201773089,申请日为2014年4月14日,发明人为林聪、刘富泉、吕新科、李立、韩强、彭坤,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其三,皓泽电子持有一项名为“一种音圈马达前垫片与透镜载体的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4201770466,申请日为2014年4月14日,发明人为林聪、刘富泉、吕新科、李立、韩强、彭坤,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其四,皓泽电子持有一项名为“一种音圈马达的后簧片和端子的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420258502X,申请日为2014年5月21日,发明人为林聪、刘富泉、吕新科、李立、韩强、彭坤,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其五,皓泽电子持有一项名为“一种音圈马达的前簧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4202976305,申请日为2014年6月6日,发明人为林聪、刘富泉、吕新科、李立、韩强、彭坤,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这意味着,李立或至少参与了皓泽电子5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工作,其中4项的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4项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是皓泽电子的核心技术专利。

4.5 上述四项李立参与发明的专利,均系皓泽电子的核心技术专利

据招股书,自动对焦技术是皓泽电子的核心技术。

而在皓泽电子的自动对焦技术所对应的专利中,包含上述201420177308.9、201420177046.6、201420258502.X、201420297630.5四项专利。

即李立参与发明且专利权维持的四项专利,均是皓泽电子核心技术所对应的专利。

也就是说,皓泽电子称李立从未参与其经营生产且并不了解其业务,而作为皓泽电子第三大股东的李立,至少在2013-2014年参与了皓泽电子5项专利的发明,其中有4项是皓泽电子的核心技术专利。不了解业务又为何出现在皓泽电子的专利发明人名单中?李立作为发明人一起参与发明专利,是否说明其或参与了皓泽电子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情况下,皓泽电子的回复是否涉嫌虚假陈述?上述专利发明人中有李立,是否仅是“挂名”行为?若系“挂名”,则将专利“挂名”在无关人员“头上”是否合规?均要打个“问号”。

五、董事李建林无偿提供资金厂房助力实控人设立皓泽电子,昔日员工变身一致行动人

资本市场只有锦上添花,没有雪中送炭。

2012年,皓泽电子前身皓泽有限成立,成立地址即在董事李建林控制的企业的厂房内。彼时,李建林曾向皓泽电子无偿提供1,000万元资金以及厂房等,“助力”实控人林聪成立皓泽电子。

5.1 飞孟金刚石由董事李建林一家三口控股,系皓泽电子关联方

实际上,关于李建林和李立父子的“故事”才刚刚开始。

据招股书,皓泽电子现任董事李建林持有河南飞孟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孟金刚石”)45.98%股份,并担任董事长;李立持有飞孟金刚石17.03%股份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李建林妻子李金凤持有飞孟金刚石17.03%股份。

即飞孟金刚石为“李氏家族”所控制的公司,同时是皓泽电子关联方。

5.2 皓泽电子成立地址在飞孟金刚石厂内,现仍向其租用生产及办公场地

需要注意的是,皓泽电子成立之初,生产经营场所即在飞孟金刚石的厂区内。

据招股书,皓泽电子成立于2012年,成立地址即为关联方飞孟金刚石厂内。报告期内,皓泽电子向飞孟金刚石租赁的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用于生产、办公等用途,皓泽电子租赁该场地全部用于生产单向开环及双向开环马达。

根据飞孟金刚石与皓泽电子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飞孟金刚石将其厂区研发综合楼用房第三层中其中1,500平方米租赁给皓泽电子使用,房屋租金为每年5万元,租赁价格33.33元/平米/年,皓泽电子租赁的飞孟金刚石厂房位于前姚村内。

同时,皓泽电子表示,皓泽电子租赁场地位于飞孟金刚石厂区研发综合楼用房第三层,该租用楼层与飞孟金刚石自用楼层无重合,拥有独立门禁系统,通过物理设施进行隔离。

令人意外的是,皓泽电子成立之初,李建林曾向皓泽电子实控人林聪无偿提供资金、厂房。

5.3 皓泽有限成立之初,李建林曾为林聪无偿提供厂房和1千万元资金

据焦作市市委政研室于2018年4月2日在公开平台发布的内容,2012年,以福建省华侨大学本科生林聪为首的团队拥有手机照相装置驱动的高端技术,却没有资金实力将技术产业化、市场化。李建林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与林聪团队取得联系,无偿提供1,000万元资金、一套厂房和所有住宿、饮食等工作条件。

在此帮助下,林聪立即成立了皓泽电子。

事实上,除了资金、厂房的支持,李建林或还为皓泽电子提供人才“帮扶”。

5.4 刘富泉曾与李建林出资设立飞孟激光,现为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并担任要职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皓泽电子创始股东刘富泉、杨林二人曾与李建林共同投资。在皓泽有限成立前,二人或均在李建林控制或参股的企业担任要职。

而时至今日,刘富泉系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之一,且在皓泽电子身兼要职。

据招股书,皓泽电子的创始股东分别为林聪、李立、吕新科、刘富泉、杨林,持股比例分别为40%、32%、12%、8%、8%。

据招股书,2005年11月至2009年2月,刘富泉担任北京紫色光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紫色光”)副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河南飞孟激光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孟激光”)副总经理;2011年8月至今,担任河南飞孟矿业设备再制造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6月至2019年8月,担任皓泽有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年8月至今,担任皓泽电子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即刘富泉是皓泽电子创始股东之一,目前在皓泽电子身兼多职。

而《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刘富泉历史上任职的北京紫色光、飞孟激光,均与李建林关系“匪浅”。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北京紫色光成立于2004年3月3日。

截至查询日2022年10月18日,北京紫色光唯二股东分别为李建林、白明。持股比例分别为50.21%、49.79%。成立以来,北京紫色光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由此可知,自成立以来,北京紫色光或由李建林控制。

而飞孟激光亦是如此。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10月18日,飞孟激光的股东分别为李建林、李花蕾,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李建林在飞孟激光担任监事。

据首轮问询回复,2009年9月,李建林与皓泽电子股东杨林、刘富泉共同出资设立飞孟激光。设立初始,李建林持有飞孟激光30%股权,杨林持有飞孟激光20%股权,刘富泉持有飞孟激光20%股权。2015年7月,杨林、刘富泉将持有飞孟激光全部股权转出,不再持有飞孟激光股权。

由此可知,自成立以来,飞孟激光或由李建林控制。

结合前述提及,飞孟金刚石由李建林一家控制,不难发现,李建林能够对飞孟金刚石、飞孟激光、北京紫色光等“飞孟系”企业施加控制权。而刘富泉曾在李建林上述控制的企业任职多年。

而类似的情形也在杨林身上发生。

5.5 杨林曾与李建林共同为飞孟激光发明专利,杨林如今仍持股皓泽电子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飞孟激光持有一项名为“一种耐磨压射头”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发明人为李建林和杨林。

且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9月21日,杨林虽然未在皓泽电子担任董监高,但其仍持有皓泽电子股权。

至此不难发现,李建林曾与杨林、刘富泉共同投资飞孟激光,且李建林占据控股地位。且皓泽电子创立之初,杨林、刘富泉二人也是皓泽电子创始股东之一。如今刘富泉于皓泽电子担任要职。

回顾皓泽有限成立之初,李建林无偿提供1,000万元资金、一套厂房和所有住宿、饮食等工作条件,“助力”林聪设立皓泽电子。同时,彼时已在李建林控股的飞孟激光任职多年的刘富泉、杨林二人,“摇身一变”成为皓泽有限创始股东之一,分别位列第二大、第四大股东,彼时第一大股东系李建林之子李立。

至此,皓泽电子成立之初,大股东为李建林之子,二股东刘富泉、第四大股东杨林又曾在李建林控股企业的管理层人员,两人担任创始股东是否由李建林“指派”?且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刘富泉仍系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并在皓泽电子担任要职。

对于李建林、李立父子与皓泽电子的关系,皓泽电子在《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意见》表示,鉴于李立不在皓泽电子处担任任何职务,李建林不在皓泽电子处担任董事外其他管理职务,亦不参与皓泽电子的管理,因此李立未与林聪达成过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李立并非林聪的一致行动人,亦未与林聪构成对皓泽电子的共同控制。

然而,回顾皓泽电子成立历程,李建林无偿出资又出厂房,助力林聪设立皓泽电子,其帮助不可谓不大。面对上述情形,“李氏家族”是否依然能够对皓泽电子施加重大影响?个中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均存疑待解。

问题仍在继续。

六、一致行动人仍在“飞孟系”任监事,话语权或将旁落“李氏家族”

上述问题仅为“冰山一角”。

作为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的刘富泉,还担任皓泽电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兼任李建林间接持股企业监事一职,而该兼职企业与皓泽电子分公司联系电话,至今仍存在共用情形,或进一步牵出皓泽电子与“李氏家族”之间拎不清的关系。

6.1 飞孟矿业由飞孟激光持有30%股份,为皓泽电子的关联方

据招股书,河南飞孟矿业设备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孟矿业”)系李建林对外投资企业,由李建林控股的飞孟激光持有其30%股份。即飞孟矿业亦为皓泽电子关联方。

需要指出的是,刘富泉作为皓泽电子孟州分公司负责人,另兼任飞孟矿业监事一职。

6.2 刘富泉为皓泽电子孟州分公司负责人,同时担任飞孟矿业监事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皓泽电子孟州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刘富泉担任负责人。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9月21日,2011年8月至今,刘富泉担任飞孟矿业监事。

也即是说,在皓泽电子身兼要职的刘富泉,与“飞孟系”企业之间的关系未了。

在此背景下,皓泽电子与飞孟矿业存在共用联系方式的情况。

6.3 皓泽电子孟州分公司联系电话,仍与飞孟矿业共用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飞孟矿业自2018-2021年的企业联系电话均为0391-8396288,电子邮箱均为hnzzchenlin@163.com。

而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18-2021年,皓泽电子孟州分公司的企业联系电话均为0391-8396288;2018-2019年,皓泽电子的企业电子邮箱均为hnzzchenlin@163.com;2020-2021年,皓泽电子的企业电子邮箱均为hzzzchenlin@163.com。

由此可见,在刘富泉担任皓泽电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飞孟矿业监事的同时,皓泽电子与飞孟矿业共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也曾在2018-2019年存在“重叠”。

通过上述情形不难看出,企业电话作为企业对外联系的重要方式,应当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所有。而皓泽电子孟州分公司,却多年与李建林间接持股的飞孟矿业重叠。此现象是否进一步印证了,皓泽电子背后与李建林及“飞孟系”企业之间或关系匪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李氏家族”是否能够对洪泽电子施加重大影响?

种种异象之下,皓泽电子背景多处现李氏家族的“痕迹”。不仅成立之初,李建林为皓泽电子无偿提供资金及厂房,而现为皓泽电子一致行动人的刘富泉,在李建林控制企业任职多年,现任第三大股东还是李立,而李立曾参与皓泽电子核心技术专利的发明。未来,皓泽电子是否存在话语权旁落风险?尚待核查。

黑瞎子掰棒子,掰一只,丢一只。上述种种问题,将带领皓泽电子去往何处,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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