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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的途径】债权人如何向股东偿还债务?

时间:2023-03-16 14:51: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很多投资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缴纳投资额,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是公司界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可以证明,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在投资者和财产混合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问题。接下来,我将介绍如何向空壳公司股东偿还债务的14种情况。

一、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个人缴纳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的转让手续。

股东不按全额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要向公司全额缴纳,还要对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因公司成立而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出资的股东应弥补其差异。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出资不合适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及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摆脱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减去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能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审计、高级管理层提供贷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因没有财产而清偿债务,设立机关开设时投资的注册资金不良或减去注册资金,可以判决设立单位变更或增加为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良或减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负责。

股东退股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1.股东通过自己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相关交易增加交易成本,伪装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归股东个人所有。

2、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工厂、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现场使用权等,在资本检查完成后提取部分或全部。

3.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报利润,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取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不接受审计评价,用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进行补充,以达到抽走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但没有办理土豆手续。

6、为股东提供担保担保,变相收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逃避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不偿还,逃避公司资产。

9.脱皮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皮经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股东将院士的主人、物品、财产与公司分开,组成另一家新公司。把院士的主要业务转移到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院士行为带来的责任。

四、公司清算未能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该债券。" "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问题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区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二)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能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不能由清算组执行。

(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清偿。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

(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根据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解散,应在解散理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p>《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指: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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