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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的途径】破产法法院|审查破产程序中的索赔

时间:2023-03-09 00:18: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个,概念

债权审查是指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请及相应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律行为。

2,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57条

管理者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应当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并填写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资料由管理者保管,供利害关系人审查。

第58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验证。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第6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申报的债权,详细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数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形成债权申报登记簿。

管理者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金额、担保财产、诉讼时效期限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限是否超过等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验证。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簿和债权申报资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者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工作人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三、立法目的

法律规定,破产债券的最终确认应以管理层的实质性审查为前提。就像作为法官审理诉讼案件一样,管理者要审查破产案件中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性质、金额、担保情况、是否有欺诈行为、可撤销情况等。审查结果和法官出具判决书一样。管理层对破产债券的审查是整个破产债券审查确认程序的早期阶段,管理者对破产债券的审查权不是绝对的。债权表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及人民法院的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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