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内各机关:
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业务和企业复产,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决定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按月申报和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全国将纳税申报期限从4月20日延长到4月24日。湖北省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机关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传染病影响,在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如果出现问题,请立即向税务总局(征收和科学技术开发部)报告。
(远洋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