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编带领大家学习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这些不仅是会计工作的必要知识点,也是我们年终纳税汇结算的重要知识。快点收藏吧!
Part.01
综合叙述
1、收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各项的个人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工资收入;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稿费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利息、股息、股息收入;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
(9)偶然收入。
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费收入版税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根据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代扣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住个人获得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费收入和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按月或歧视计算个人所得税,不结算
2.适用税率
(1)综合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后)。
(2)经营收入,适用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后)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特殊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如果年度综合收入收入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汇款还款,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还款税额不超过400元,居民个人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时,扣缴义务人不依法代扣代缴预缴税款的情况除外。
Part.02
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个人支付的单位或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一笔收入时,应当进行个人所得税全部扣缴申报。
1、工资、工资收入;
2、劳动报酬收入;
3、稿费收入;
4、版税收入;
5、利息、股息、股息收入;
6、财产租赁收入;
7、财产转让收入;
8、偶然收入。
(b)特别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养老金时,养老金管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由拍卖机关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c)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处理个人所得税全员扣除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押详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后的下个月15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自己支付的所有个人(包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信息、支付收入额、扣除额和金额、代扣税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税务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工资收入按月代扣税金时,根据居民提供的特别补充扣除信息处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东西提交扣缴义务人,并根据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方法处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他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的变化,下个月扣缴申报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拒绝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扣缴利息、股息、股息、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法。
请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工资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底结束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除税等信息。纳税人年中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
支付工资、工资收入以外的收入的扣缴义务人,扣除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除税等信息。
3.特别扣缴
以前全部纳税年度内每月以同一单位计算工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工资、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今年代扣工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从1月开始按每年6万元直接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超过6万韩元的本月及年内后续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中注明:“去年每月全部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根据累计代扣法,对预付劳务补偿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p>Part.03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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