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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优质工程】“优秀学术/技术领导者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特别基金”等新政概要。

时间:2023-03-16 04:28: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概述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优秀学术/技术领导人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支持基金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通知

国家重点R & ampD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业2023年发布第一个项目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优秀学术/技术领导人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技术创新中心,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特别发布了2023年《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优秀学术/技术领导者项目申报指南。

一、招募范围

主题1、优秀的学术领袖。

支持目标:选拔和培养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领导人,促进高水平的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建设。

实施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经费限额:固定资金支援,各补助金额40万韩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类型应为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医院等科研机构。

项目负责人是1 .要求申请者年龄必须小于50岁(1973-01-01以后出生)。2.申请人必须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验,并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

主题二、优秀学术领袖(青少年)

支持目标:培养已经取得卓越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工作,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增长,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领导者。

实施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经费限额:固定资金支援,各补助金额40万韩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类型应为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医院等科研机构。

项目负责人是1 .要求申请者年龄必须小于42周岁(出生于1981-01-01之后)。2.申请人必须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验,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工作。

主题3、优秀的技术领导者(企业)

支持目标:选拔和培养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领导者,促进高水平的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建设。

实施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经费限额:固定资金支援,各补助金额40万韩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负担单位类型应为上海企业。

项目负责人是1 .要求申请者年龄必须小于50岁(1973-01-01以后出生)。2.申请人是技术研发专家;有从事D的经验,稳定的研发amp必须拥有d队。

主题4、优秀的技术领导者(大学、科研机构)

支持目标:围绕本市科技发展重点方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技工作者围绕企业科技需求开展研究。

实施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经费限额:固定资金支援,各补助金额40万韩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负担单位类型应为上海企业。

项目负责人是1 .申请人年龄未满50岁(出生于1973-01-01以后),项目负责人所属的单位类型为上海高校、科学研究所、医院等科研机构。2.参与企业项目开发,建立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基础,根据相关企业申报该项目。

主题5,优秀的技术领导者(技术转让)

支持目标:培养具有丰富经验、创新能力、复合型、专业性的技术转移服务领导者,领导团队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实施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在实施期间直接推进三项以上高价值成果的转化。

实施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经费限额:固定资金支援,各补助金额40万韩元。

项目负责人是1 .要求申请者年龄必须小于50岁(1973-01-01以后出生)。2.项目负责人在所属单位技术转让专门部门或市场化技术转让机构中充当核心骨干。3.具备复合知识结构、专业服务领域,可以发挥领导者的作用。4.近三年来,以技术许可、转让、价格投资为主的技术合同金额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或单一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价格投资以合同金额为准)。

二、申报要求

除了满足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具有实施组织项目的适当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得到财政资金支持,因此不能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机构和项目参与者必须遵守科研道德规范,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和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应当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交包含机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回避专家申请时,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申报机关必须提交公文,提交回避专家名单和理由。

5.已经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市科委科学技术计划的两个以上研究项目不能申报为项目负责人。

6.以下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及本市各种人才计划,仍在报名期限内的人员。

7.为了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将进行单位选拔、优良申报。优秀的学术领袖/优秀的学术领袖

(青年):各单位择优推荐的项目申请数及申报注意事项,另行通知。优秀技术带头人:由各区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

8.每位项目申请人限报1项。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12月13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政策原文,请查看→

关于申请2022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修订《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现就2022年度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联合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联合认定的第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备案的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需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并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年度扶持资金发放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申请材料

1、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盖章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

11月16日至11月18日。

联系人:丁文洁

联系电话:23110853

附件: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

政策原文及附件,请查看→

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 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

第九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资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每年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扶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指南发布申请通知和受理项目申请。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参加评审。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项目受理,展开调查程序。

(四)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答辩或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约定追究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请查看→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2〕321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指南项目的申报及推荐工作,特通知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按科技部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专业机构可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联系人及网上申报时间如下:

序号

重点研发专项

网上申报时间

联系人

电话

1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港澳台项目(指南方向1.4除外)

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30日

杨文展

23112908

2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指南方向1.4)

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18日

附件:《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原文,请查看→

以上内容经小编综合整理,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发布最新信息为准。

end.

文章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上海市知识产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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